深交所进一步明确股改相关股东会议规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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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09日 02:56 深圳商报 | |||||||||
【本报讯】深交所日前发出股改备忘录第11号,对股改相关股东会议有关事项进行了规范。 备忘录规范了相关股东会议系列时间安排。根据备忘录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于现场会议召开20日前发出会议通知;沟通期结束后相关证券复牌日至股权登记日应不少于5个交易日;相关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应在现场股东会议召开日前7个交易日内。
备忘录要求,上市公司及有关方面应当在相关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前完成与股改方案实施相关的前置工作,如上市公司分红及公积金转增方案涉及的审计、拟送出股份的解质解冻、认沽等方案所必需的履约担保函取得、债务重组方案涉及的债务重组协议签署等。(钟国斌)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