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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掀问责风暴 堵高管有法不依乱作为行为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08日 02:33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记者 卢晓平

  造成国有保险机构损失10万元以上即属“重大案件”

  北京消息“因不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造成国有保险机构实际损失10万元以上的案件,属于重大案件,国有保险机构应当按相关办法追究相关人员的领导责任。”这是昨
天中国保监会悄然挂在网上的《国有保险机构重大案件领导责任追究试行办法》明确规定的。

  《办法》认定的重大案件还包括: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贪污、挪用、贿赂、侵占、骗取保险金等犯罪,涉案金额100万元以上,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生效判决的案件;涉案金额或者实际损失未达到上述标准、实际损失难以确定以及未造成实际损失,但影响特别恶劣或者可能造成系统性风险的案件。

  办法还依次明确了造成10万元至50万元、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上损失金额的重大案件的不同处理方式等。

  一家保险公司的有关负责人表示,为了维护国有资产,保障投保人利益,保险公司领导责任必须明确。

  据悉,国有保险机构重大案件领导责任是指因国有保险机构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负责人(含主持工作的副职)等相关领导人员的渎职、失职行为导致发生保险业重大案件而应当承担的责任。

  《办法》规定,因参与内幕交易或者非法关联交易,导致保险资金发生损失,造成10万至50万元损失的,也属于重大案件范畴。

  该《办法》还明确要求,“相关责任人已经离退休的,仍应当按照本办法追究其领导责任,离退休时间超过五年的除外。相关责任人已经调离原工作岗位的,由发案保险机构按照本规定追究其领导责任,并将处理决定通知其现工作的保险机构。”

  《办法》不仅适用于国有保险机构,也涉及其他保险公司。《办法》要求国有保险机构总公司尽快制定重大案件责任追究办法,在《办法》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报保监会法规部备案。国有保险机构以外的其他保险机构,应当参照本办法,及时制定重大案件责任追究办法,并报保监会法规部备案。

  由于《办法》是今年1月25日印发的,因此,留给保险公司制定办法的时间不多了。

  “保险公司的老总不好当了,给公司造成损失,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一位保险公司负责人向记者感叹说。

  其实,上月13日,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在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对于一些保险公司高管工作中存在的不作为、乱作为、或者不知道怎么作为等进行了严厉批评,已令业内感受到保监会“问责”风暴即将来临。吴定富当时将一些高管在工作中有法不依、有章不循,给公司和行业造成不应有损失等现象痛斥为“乱作为”,并表示,“乱作为”虽然不是主流,但对保险业发展的负面影响很大。

  据介绍,2005年全年,保监会共处罚违法违规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相关责任人216人,罚款143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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