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业动态] 汽车厂商须使用中文商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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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08日 02:30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 |||||||||
上海证券报 记者 喻春来 北京消息从2月1日起,在中国境内生产的面向国内市场销售的汽车必须在车身前部外表面的易见部位上应当至少装置一个能永久保持的商品商标。昨日,记者从国家发改产业政策司获悉,《汽车产品外部标识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已在不久前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2月1日起开始施行。并要求所有车型在5月1日前均需符合相关的规定
该《办法》要求,除在车身前部外表面的易见部位外,在国产乘用车、商用车、挂车在车身尾部显著位置(在保险杠之上的后部车身表面)上,应标注汽车生产企业名称、商品商标、车型名称等。如果标注商品图形商标,则应标注于车身尾部外表面的左右中间位置(车身尾部带备用轮胎架或车身后部左右开门的车辆除外)。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