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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取消限制 上市公司应提防投资双刃剑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07日 10:07 证券时报

  新法取消上市公司对外投资额度限制,专家提醒上市公司应提防投资“双刃剑”

  本报记者 胡道之

  在新《证券法》、《公司法》于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至今,市场上大量目光都投向了新两法给上市公司所带来的有利一面,而其中所隐藏着的潜在风险却很少被提及。

  在采访中,不少上市公司高管均表示,类似公司高级管理层这样单个人的力量在公司经营管理中有所减弱,“要批一笔担保合同,董事长也要受到限制了”,但是作为整体的公司确是拥有了更多的自主权,包括对外投资额度不受过去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五十的限制等。

  一位于去年春节后上任的某上市公司投资总监说,“说实话,我担任投资总监的当时,基本是一个投资项目都没做,只是对原先已投资项目的监管,原因就是这家上市公司的对外投资额已经达到百分之五十这条线了。现在好了,终于可以一展拳脚了。”

  

长城
证券
的一营业部投资总监则向记者表示,随着股改的全面铺开和大批上市公司股改工作的相继完成,全流通概念的上市公司将逐渐成为证券市场的主力军。而这样的结果将会导致大量的并购出现在上市公司身上,无论是并购其他公司还是被其他公司所并购。他戏称,“2006年将会迎来一个并购年。”

  不过,有长期研究公司并购的专家提醒,对外投资额度的放开,极有可能导致企业负债率的上升,这也将从一定程度上影响企业资金链的健康状况。

  “高负债经营会对企业的要求相当高,虽然不是绝对会导致企业资金链的断裂,但这种可能性会增加很多。”全国并购工会理事费国平说,“高负债的扩张是目前金融结构下不可回避的扩张方式,因此,对于高负债问题不需要刻意避讳,也不需要过于担忧。当然,同时要尽量采取各种合法的措施和方式来降低企业的负债,通过企业负债结构、股权结构、担保结构,这三者之间和三者内部平衡和结构优化来规避资金链断裂的风险。”

  据费国平分析,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的背后是一人独大的企业文化和治理结构。应当完善企业的内部治理结构,加强企业的内部监督,防止出现财务漏洞。毕竟,一根火柴可以点燃大厦。“虽然企业并购是最为有效和直接的扩张方式,但我认为,应当从并购的战略策划和并购的策略以及技术两方面来防范风险。从扩张的一开始就将风险防范纳入企业发展的战略考虑之列。”

  费国平说,首先需要进行并购目的的及时检讨和反思。应将并购所能够带来的效益与并购的成本进行比较,效益才是衡量并购价值的标准;注意企业多元化的边界。

  其二,在并购的方案设计上,费国平强调,控制权的实现不仅仅是通过与股权收购,还有其他的安排,如托管、融资租赁以及其他合同安排,这些安排也可以比较有效地减少企业的债务压力;融资结构的安排———债务和权益融资搭配的优化;通过时间来分散风险;通过引入国际投资人提高企业的资信等级,为企业打开国际市场融资渠道,增加企业的融资能力。

  在并购的整合方面,费国平则表示,让企业获得预期的收益,通过目标企业的成长来保证企业并购成本的收回;如果整合失败或者并购失败,就要及时进行“壮士断腕”。

  “并购是有风险。应及时地降低并购的风险,包括及时和果断地进行资产的处置、债务的剥离,及时地处理资产和债务本身就是风险意识的表现,毕竟风险防范是需要成本和代价的。”费国平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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