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盼望宽松政策 进步较明显 问题也突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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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06日 11:25 证券日报 | |||||||||
信托业问题确实很多,但不能因噎废食,应该在规范中发展。由此,业内人士呼吁—— 给信托公司一些宽松政策 本报记者 秦 炜
去年年底发生的“金信信托事件”使得本就饱受指责的信托业又成为争议的焦点。为了探寻中国信托业究竟该如何发展,记者日前走访了中国信托业协会和部分业内的专家、学者。在采访中记者发现,信托业的问题确实不容回避,但是大的发展趋势却是健康的。“在规范中发展”、“给与宽松的环境”是业内人士共同的心声。 探路有代价 政策应宽容 我国的信托业自上世纪80年代开始恢复发展,二十多年来,整个行业都是在摸索着前进。由于行业定位不明,信托机构好像都处于一种自生自灭的自发式发展状态,期间也经历了不少风风雨雨。监管部门前后已对信托机构进行了五次较大的整顿。尤其是《信托法》出台后,监管部门也出台了相关的机构管理办法,使我国的信托业走上了依法规范健康发展的轨道。虽然仍有个别公司还存在某些问题,但不能掩盖整个信托业良好的发展态势。值得指出的是在经历了两百余年的发展之后,信托的原理在当今已被广泛应用于诸如证券投资基金等现代理财产品的开发,从而使信托的“儿孙辈”获得了空前发展。 平心而论,我国的信托业并没有成为改革开放时代的“宠儿”,金融服务业里头一有风吹草动,信托总是首先成为靶子。一部信托法出台时就没有一部证券投资基金法出台时那样受人关注,信托机构经过几番整顿大都已经焦头烂额,留下的幸存者多半也是九死一生的探路者,他们为这个行业的发展付出了不少的心血和代价。我们的社会应当给信托业一个休养生息的环境和机会。对于一些信托公司,不能一出了问题就一棍子打死。例如浙江的金信信托,尽管发生了所谓“金信事件”,但无可否认,金信在产品的研发方面,一直走在行业的前头,投入巨大的资金搞新产品研发。在上海设立金信研究院,探讨信托业未来发展,进行知识储备。其推出的双龙计划,在制度设计上就借鉴了发达国家的管理体制。从单纯做信托业务的角度看,金信信托还是成功的。 信托能给老百姓带来好处,如社保基金、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等,都需要有信托这一制度安排,创新发展应当成为信托业的主流,规范固然不能放松,但规范也需在发展中进行,通过发展达到完善。 信托公司关联交易过多问题,在证券市场投资比例过大问题,同其成长的历史过程和投资市场的不健全以及信托凭证流通渠道不具备等要素息息相关,如果不能历史地、客观地处理由此而引发的问题,对探路者是否有失公允? 依法监管初见效 信息披露趋规范 2005年,中国银监会专门制定了有关规则,首次要求信托投资公司依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具体要求30家公司进行了信息披露的试点,披露内容包括年度报告、重大事项临时报告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去年4月,共有33家信托投资公司首次公开披露了2004年年报。从各公司披露的整体情况看,基本符合监管部门规定的要求。 首先,披露内容均较为全面,包括了公司概况、公司治理情况(年度内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会情况);高级管理层履行职责情况;内部控制情况;经营概况(包括风险管理情况);会计报表及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特别事项揭示等内容。有的公司还主动披露了经营业务内容、市场分析等具体内容。 第二,各公司披露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都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信息披露内容的可信度较高。 第三,各公司均按规定要求,对于关联交易都作了披露。其内容包括关联交易方、交易内容、定价原则、交易方式、交易金额及报告期内逾期没有偿还的有关情况以及股东对信托投资公司的持股金额和持股比例。对于投资者了解公司关联交易情况,开展有效监督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依据和信息支持。 创新产品陆续问世 大部分公司实现盈利 2004年年报披露显示,产品创新已成为信托公司一个重要的经营手段,各信托公司都重视实行差异化经营,谋求多方位发展,根据所处地域、人员结构等具体情况,各展所长,积极为客户提供个性化产品和差异性服务,从而占领自己的市场。天津信托主攻资金信托业务,中诚信托以企业年金受托管理、能源及房地产等领域的产业基金、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等业务为主,构建全新的信托业务。外贸信托经营业务包括为信贷、融资租赁、股权信托,2004年公司发行信托计划,资金主要运用于房地产、医疗设备租赁,同时涉及能源、通信等行业;平安信托则以固有资产业务进行长期或临时投资,而以信托资金进行公益信托、股权投资信托等业务;兴泰信托经营内容则包括自营贷款、自营证券、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股权信托、财产信托等业务。 从33家公司年报披露的数据看,2004年信托业整体表现良好。尽管2004年国家实行宏观调控政策,对整个信托业的发展产生了较大影响,但在此背景下,信托投资公司仍实现了全行业的整体盈利,31家信托公司共实现净利润86391.21万元,平均净利润达2786万元,除一家公司外全部实现盈利。与此同时,其市场份额也得到了迅速扩大,31家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资产合计为1251.85亿元,平均每家公司管理资产规模达到40.38亿元,绝大多数公司经营状况和资产质量都比预期好,有些公司的某些指标甚至超过其他金融机构。 进步较明显 问题也突出 在信托法出台后,特别是经过监管部门进一步的法规规范和第五次整顿后,信托业正逐步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但毕竟是处于规范整顿后的初期,信托业内存在的一些问题及其对整个行业形象的影响也较为突出。 第一,虽然经过整顿,但一些信托公司原来的经营模式尚未完全脱离原有的惯性,眼睛没有紧盯实业或项目上,不愿脚踏实地做实业或项目投资,而是改头换面投资证券市场。又恰逢证券市场长期低迷,造成损失。 第二,监管也还处于整顿后的监管,监管模式也在进一步的探索过程中,监管法规尤其是细则不够明确,对信托资金募集后的使用,缺乏有效的跟踪监督。导致一些公司挂羊头卖狗肉的做法得以实施。将用于某些实业开发项目的资金挪到证券市场上去了。 第三,过于依赖委托理财。本来信托公司业务是全方位的,是理财市场上发挥余地最大的机构,既可做证券投资,也可以做实业投资,既可以做股权投资,也可以伸手金融业务。但由于某些公司眼睛对委托理财盯得太紧,致使委托理财规模过大,超过其他项目,持续多年低迷的证券市场放大了信托业务的风险,并使一些系统风险得以实现,影响到信托公司的生存和发展及其市场形象。 信托市场有风险 委托受托需谨慎 信托作为一种理财投资工具,与其它投资工具一样,都是具有风险的。同时,由于信托的制度设计,使它在充分利用不同的市场参与多种投资的同时,存在的风险也进一步加大。此外,由于我国信托投资市场处于建立初期,诚信制度尚不健全,从而使道德风险较一般市场更大。 就我国信托业与信托产品设计的情况看,与其制度设计俱来的系统性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第一,由投资对象的市场变化所形成的风险。信托投资对象包括证券、房地产及有关实业建设,这种投资对象在交易过程中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可能发生较大的价格变化,例如证券交易价格涨跌对投资对象的影响,投资房地产的升贬值等,这类变化都可能引起投资收益的大幅波动,从而影响到投资回报。 第二,追求高收益压力导致的投资失误。一些信托投资公司为了募到投资所需资金和迎合投资者对信托投资收益不切实际的要求,以过高的效益预期吸引投资者。资金到手,为实现承诺便违背稳健经营的原则,将一些资金投资于高风险领域,或用于一些市场打短差,从而加大投资失误的风险。 第三,开发、创新风险。我国信托行业是在五次整顿后重新登记发展起来的,以前的业务因与银行等业务交叉过多不符合规范要求,经整顿后,新的业务领域得以确立,但这种业务的开展需要大量的品种支持,并进行模式创新。如同任何创新都具有风险一样,信托产品的开拓创新与品种开发也具有相应的风险。这种风险既可能表现于是否能被市场所接受,也表现在能否为监管机构所认可,在市场经营中还可能因不服水土而失败。这使我国信托业具有比一般国家的信托创新更大一些的风险。 第四,由管理与投资操作能力所形成的风险。信托投资无论是证券投资还是实业投资都是由专业投资人员来进行的,虽然他们相对具有专业知识与技能的好处,但由于具体操作人员、公司管理人员的投资理念与投资水平的差异,加之市场变化无常,也可能存在由此形成的风险。 第五,由投资优势产生的风险。信托是一种全方位的投资工具,按照这种制度安排,信托具有在资本市场、货币市场与实业市场进行交叉投资的优势。理论上说,这种优势可以使信托在不同市场获取投资收益,具有类似混业经营的优势,在目前分业经营架构下为投资者牟取更高收益。但也正如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一样,这种优势同时蕴藏着一定的风险,即如果决策不慎,操作失误也可能出现未取各市场之利而触其之雷放大相关风险的情形。例如在货币市场低迷时,变更投资策略,转向资本市场又遇下跌等,遇到这种情形就会较单一市场投资产生更大的亏损。 第六,流动性风险。信托投资不同于一般民事信托,投资人多希望以自己的资金从事投资获取较高收益,他们用以信托的资金可能是临时不用的,也可能是有期限的,为此在达到规定期限或预期目标即想回收本利。然而就目前来说,我们尚不能适用过去曾采用过的在证交所交易信托凭证的做法,新的交易平台又未形成。大多数信托凭证只是在信托计划内由受托人回收,因此目前的信托在较大程度上存在流动性风险,即在受托人发生资金周转问题或其他原因时,信托人需要赎回信托凭证时因渠道不畅可能一时难以变现。 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主任朱少平说,由于目前我国信托投资中的诚信制度不健全,那种行业中的“坏小孩”总会为了自己的一己私利而违反监管规则,损害投资者利益。故道德风险在整个信托风险中也不容忽视。目前信托中的道德风险主要表现为受托人违背信托合同,以信托资金从事合同规定以外的投资,例如设立信托募集从事实业投资的资金拿到市场炒股票,甚至坐庄,或从事其他合同以外的目的;也有的受托人在信托投资中从事违规经营,还有的违背审慎经营原则,使信托财产承担超高风险等。 以上这些风险目前在我国的信托活动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尽管这些风险绝大部分只是可能性,极少演化为现实,而且即使演化成实际的损失,也无损于近几年我们在信托业整顿、创新和行业发展方面取得的巨大成功。但对于企业与投资者来说,仍需在信托的经营与投资活动中,通过多种方式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这些风险,使投资损失降到最低,从而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和效益的提高。 信托监管要加强 监管模式待创新 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主任朱少平认为,目前监管部门对信托公司投资还设置有一些不大恰当限制,如每份信托计划不超过200份等。如果信托公司的风险得到了相应控制,监管部门对此应有所放宽。对于信托业目前存在的问题,还是要在发展中解决。要扭转信托业发展的局面,有必要进一步放开对信托公司的管制,要求全行业的共同努力,研究开发新产品,有效控制风险,真正服务社会,这样才能使信托业跨上新台阶。 同时,他还就信托监管问题提出了五点建议: 1、要严格实施信托法及监管规则,特别是对于信托产品的开发,要严格实行分业经营或分业投资的原则。 2、要严格控制证券市场的投资比例。或者考虑信托公司按经营分类,如证券投资类和实业投资类信托公司。 3、对信托资产委托理财要进行规模控制。 4、要严格保证信托财产的独立地位。对信托财产实行分帐户管理。 5、要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实行年报披露与临时重大事项披露并重。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