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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指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06日 09:02 中国证券业协会

  中国证券业协会今日发布了《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将于2006年5月8日起实施。同时,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了《债券交易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实施细则》。这是推进债券回购交易制度改革,规范和促进债券市场发展的又一重大举措。

  《指引》是中国证券业协会受中国证监会委托,为配合债券回购交易制度改革,组
织业内人士起草的。《指引》对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在开展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进行了约定,有利于明确双方的法律关系,规范双方的业务行为,促进债券市场的安全、稳定运行。

  《指引》分为基本协议条款和风险提示书两大部分,其中,基本协议条款共九章三十九条,对开展债券回购业务所涉及的有关事项都进行了约定,包括:声明和保证、委托事项和权利义务、回购交易、清算和交收、违约处理和法律责任、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等主要内容。

  《指引》进一步明确了各参与主体的法律关系和权利义务。1、明确了双方的法律关系: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办理债券登记、托管、质押、交易、清算、交收等事项;投资者委托并授权证券公司,以证券公司名义将相应债券提交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转移占有,并以证券公司名义与登记结算公司建立质押关系。2、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1)约定了基本权利与义务,如投资者享有进行回购交易权、获得资金或利息权利、查询权以及违约赔偿请求权等基本权利,承担如实申报有关资料、妥善保管交易密码、按时交纳有关费用等基本义务。(2)约定了双方在提交质押券、回购交易、清算与交收、违约处理等具体事项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如投资者应当确保在交易期间不欠库等等。

  《指引》的发布有利于保障投资者、证券公司双方的交易安全。为了保障投资者资产安全,《指引》约定了以下内容:证券公司应当提供风险提示书,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证券公司应当将质押券向登记公司提交并转移占有;证券公司应当为投资者建立明细账;投资者可以向登记公司或证券公司查询有关交易情况等,防范道德风险,确保投资者资产安全。同时,为了保证交易安全,防范和化解结算风险,《指引》也赋予了证券公司审查客户回购申请、可以采取限制投资者最大融资额度、回购套做倍数等风险控制措施的权利。

  应该指出的是,制定、发布《指引》主要目的是为证券公司制订《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提供一个标准的参考性示范文本。各证券公司可以结合自身业务管理制度、风险控制措施和实际需要,与投资者进行充分协商,对《指引》做必要的补充,对客户最大融资额度、回购套做倍数等内容进行细化,以形成本公司的《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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