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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交所改革上市决策架构 上市委员会将包括至少8名投资者代表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06日 08:10 中国证券报

  本报记者李宇报道

  香港交易所日前表示,该所《上市决策新架构咨询文件》提出的有关改革建议将分两个阶段实施,即将实施的第一阶段包括了扩大上市委员会规模,改革上市委员会构成,以及延长成员的最长任期等内容。

  据介绍,港交所在处理有关咨询建议的第一阶段,将对该所主板及创业板《上市规则》的多项重要内容进行修订。首先是扩大上市委员会及创业板上市委员会的规模,成员最少28人。其次,更改上市委员会及创业板上市委员会的组成,包括最少8名投资者代表,香港交易所集团行政总裁,以及比例恰当均衡的上市发行人代表及市场从业人士(包括律师、会计师、企业融资顾问及交易所参与者或交易所参与者的高级人员)。

  同时更改上市委员会及创业板上市委员会成员的最长任期:一般成员目前的任期为3年,主席及副主席的任期为4年,现将一律改为6年,因为联交所相信成员在委员会的经验越多,其工作成效就越高。

  港交所表示,关于上市提名委员会组成的修订于上周五开始生效,上述其他修订将于上市委员会成员现任期届满之日生效,实际日期会在生效日之后,但很可能会是2006年5月,以便该所有足够时间拣选及委任新上市委员会成员,特别是投资者代表。

  香港交易所集团行政总裁周文耀说:“第一阶段的《上市规则》修订所针对的是回应人士对《上市决策新架构咨询文件》所提出的最重要的关注事项,即上市委员会的规模及组成。上市委员会最少有28名成员,其中最少有8名投资者代表,将确保上市委员会包含适当比例的各类市场代表。这种安排亦具备弹性,即在有需要而情况又许可的情况下,上市委员会可将成员数目增至超过28名以及超过8名投资者代表。我们期待上市委员会为香港市场的发展以及加强投资者对我们监管水平的信心,继续发挥重大作用。”

  港交所介绍,许多回应人士都支持部分甚至全部咨询建议。然而,由于有关上市委员会程序的司法复核尚在进行,加上究竟主板及创业板《上市规则》中哪些现有责任将获得赋予法定地位一事仍在研究中,因此上市委员会决定分两个阶段处理有关咨询建议。第二阶段将在有关的司法复核事宜解决、赋予《上市规则》部分条文法定地位取得进展之后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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