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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民企融资大盘点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04日 20:50 新经济导刊

  从“非公36条”到“中小企业成长工程”,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在刚刚过去的2005年有了很大的飞跃

  本刊记者 王少飞

  刚刚过去的2005年,给我们留下了很多值得关注的事件与人物。作为国民经济重要组
成部分的民营经济,同样也有许许多多的事件与人物值得我们关注。

  其中,2月份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俗称“非公36条”)无疑是过去这一年民营经济最大的闪光点,围绕着“非公36条”,民营经济迎来了一个发展的春天。

  在这个春天,一直紧紧系在民企脖子上的一个“死结”——融资问题,也有了松动的迹象。在“非公36条”的指导下,银行、担保、创投启动三大新政,助力民企融资;国内外两大资本市场在历经波折后,相继向民营企业伸出橄榄枝;12月,中小企业成长工程更是一份岁末大礼,为2006年民企融资献上最值得期待的一份大餐。

  尚方宝剑——“非公36条”

  党的十五大特别是十六大以来,中央出台了一系列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民营经济发展的外部环境日益改善。但是,部分地方、部门观念转变滞后,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市场准入方面存在一些不适当的限制,企业融资渠道狭窄;社会服务体系不健全,政府监管和服务不到位;部分企业行为不规范,自身素质有待提高等问题限制了民营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2005年2月,“非公36条”吹响了民营企业春天的号角,这份共和国成立56年来第一次以中央政府的名义发布的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性文件,也为民企融资破冰拉开了序幕。

  “非公36条”分七个方面,在市场准入、财税金融支持、社会服务、职工

维权、提高企业自身素质、改进政府监管、加强指导和协调等方面作出了明确具体规定。特别是针对困扰民企多年的融资问题,“非公36条”提出了5项要求:

  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引导和鼓励各金融机构从非公有制经济特点出发,开展金融产品创新,完善金融服务,提高对非公有制企业的贷款比重。城市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要积极吸引非公有资本入股;农村信用社要积极吸引农民、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入股,增强资本实力。

  鼓励金融服务创新。改进对非公有制企业的资信评估制度,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信用贷款,对符合有关规定的企业,经批准可开展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质押贷款试点。

  建立健全信用担保体系。支持非公有制经济设立商业性或互助性信用担保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和区域性信用再担保机构。

  加大财税支持力度。逐步扩大国家有关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加快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研究完善有关税收扶持政策。

  拓宽直接融资渠道。非公有制企业在资本市场发行上市与国有企业一视同仁,在加快完善中小企业板块和推进制度创新的基础上,分步推进创业板市场,健全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功能,为非公有制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创造条件;鼓励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到境外上市,规范和发展产权交易市场,推动各类资本的流动和重组;鼓励非公有制经济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建立健全创业投资机制,支持中小投资公司的发展,允许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企业债券。

  围绕以上五个方面,2005年银行、担保和创投挥舞着“非公36条”这把尚方宝剑启动了三大新政,在为民企融资的舞台上你方唱罢我登场,演绎了一场竞相创新的好戏。

  三大新政

  贷款转向

  有关数据显示,在我国银行体系中,中小企业的拒贷率超过56%,至少70%的银行资金贷给了国有部门。但是结果却恰恰相反,不足30%的融资支持的民营经济,却创造了接近50%的GDP,解决了70%的就业。

  一面是民营企业抱怨银行“门难进,脸难看”,一面是银行在现行的体制下有苦说不出。据记者了解,常州某银行内部曾有一个“六选择六放弃”的指导意见,其中就有“放弃资产总额在1000万,销售规模在5000万以下,资产负债率60%以上的企业”等针对中小企业赤裸裸的门槛。

  而在银行内流传甚广的“二八定律”,常被银行引用来诉说自己的“苦衷”:“你看,我们银行花费了那么多的人力、物力来发放贷款、管理账户、维持运营,但我们80%的利润是由20%的大客户创造的,我们理当对那些利润贡献大的客户有所偏爱。”尽管在《贷款通则》中,并没有区分大企业和小企业,但在实际操作中,银行必然会倾向于大客户,小企业的贷款需求很难受到青睐。

  为此,2005年7月28号,银监会出台了《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共二十九条的《指导意见》被业内视为2005年有关部门落实“非公36条”最具实质意义的改革举措之一,是加大对民营企业信贷支持力度的一项重要政策。

  特别难能可贵的是,《指导意见》并没有空洞地论述小企业贷款的重要性,而是给出了详细的操作指南,从要求配置专门的机构人力、信用评估、信贷审批和激励约束机制到如何建立和确定信贷人员的收入,《指导意见》的可操作性非常强。

  此外,《指导意见》的创新随处可见,新的业绩考核与奖惩机制,强化信贷人员的“正向激励”;突破不动产抵押局限,鼓励探索在动产和权利上设置抵押或质押,增加担保物品种;鼓励银行最大限度利用利率放开的政策,自主确定利率,对借款人实行差别利率;重视借款企业的非财务信息以及经营者的家庭收支甚至个人信用等等。“创新”几乎见于文件中的每一条意见中。

  在商业银行看来,《指导意见》正好契合自身的业务结构调整,因而受到了普遍重视,贷款的天平开始慢慢向民营企业倾斜,“银行的门越来越好进”。据工商银行的数据统计显示,截至2005年12月20日,工行对小企业贷款余额已经达到816亿元,比年初增加了318亿元。

  《指导意见》在企业受到普遍欢迎的一大原因则在于,简化了微小型企业的贷款审批手续。按照《贷款通则》要求,即使是一笔数额不大的贷款也要严格走一遍程序,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收益却又不高。然而,《指导意见》对于符合条件的小企业申请贷款只要求经过信贷员评估、审核员审核和分管领导批准即可放贷,大大简化了流程。

  11月末,银监会专门召开小企业贷款业务情况座谈会,了解商业银行对《指导意见》的执行情况。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在会议上就银行对小企业融资进一步提出了“六项机制”的创新,包括利率的风险定价机制、独立核算机制、审批机制、激励约束机制、培训机制和信息通报机制等,再一次表明监管层极力推动小企业贷款的态度。

  担保新规

  2005年11月,发改委中小企业司副司长狄娜在一个论坛上发言时称,"国务院正在制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很快就会出台。"这个业界翘首以盼的《管理办法》终于即将问世。

  中小企业贷款难,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中小企业不能够提供银行所需的担保品。全世界48%的国家和地区都是建立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方式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的。

  近两年来,我国有关部门已出台了相关政策,初步构建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政策框架。以《中小企业促进法》为代表的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颁布,使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不仅有法律保障,而且整个体系也已进入规范完善阶段。

  据狄娜介绍,截至2004年底,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达2188家,年均增长215%;业务品种涉及贷款担保、票据担保、履约担保、农业担保和下岗职工小额担保等。2004年,通过开展担保业务,受保企业新增销售额1905亿元,新增利税150亿元,新增就业103.6万人。

  然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它涉及企业信用评估管理、银行政策与机制转换、国家产业政策、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行业自律与规范、政府财政政策与补偿机制、人才培育与市场配置、内部治理与管理等多个方面。担保体系不健全、盈利能力低、缺乏资金补偿机制、缺乏风险分散机制以及担保品种贫乏等几个问题则一直是困扰担保业发展的主要瓶颈。

  据了解,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配套法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在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行为,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明确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定位和政策支持,充分发挥信用担保对中小企业发展的促进作用;明确职责分工,协调配合,做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管理工作等方面都做出了具体规定。

  譬如在风险防范上,《管理办法》规定“中小企业信用机构责任放大不得超过实收资本的10倍,保持与担保业务相适应的代偿能力,同时,对单个项目或企业的担保责任不得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强化了金融机构作为主债权人的责任,要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提供比例担保,与金融机构风险共担、利益共享,防止道德风险。”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减半缴纳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鼓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管理办法》还规定,中央和省级政府设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下级政府设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支持,以分散担保风险。

  根据《管理办法》,国家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扶持政策将变得更加明晰,更利于操作,更有利于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的可持续发展。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健康成长,又将促进中小企业的诚信意识,极大地改善小企业贷款难的窘境。

  创投扶持

  据一份调查显示,从我国民营企业各个发展阶段看,初创时的启动资金有90%以上来自资金持有者、合伙人以及他们的家庭,后继投资中至少62%的资金依靠业主自有资金或企业的前期利润。而在国外,很多企业在发展的初期会有“天使资金”帮助企业扩大规模,完成原始积累。由于国内提供“天使资金”的创投业一直没有相关法律规范,行业发展虽快,但存在的一些问题制约了创投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2005年11月21号,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联合制定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在磨蹭了好几个年头后,终于揭开了神秘面纱,在引导基金、税收扶持和退出机制三大方面全面扶持创投企业。

  由于我国目前对创业投资的资本支持,主要是一些地方政府通过财政出资设立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性质的创业投资企业,在运作中不可避免地遇到政府干预等问题。因此《暂行办法》规定,国家与地方政府可以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参股和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专家指出,通过规范的政策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来扶持创业投资发展,可以较好地克服政府直接从事创业投资的诸多问题,有效发挥政策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杠杆放大作用。

  由于税收政策往往是一个行业的比较核心的政策,《暂行办法》中明确了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扶持,规定国家运用税收政策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引导其增加对中小企业尤其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

  针对我国缺乏中小企业板,创业投资没有很好的退出通道,《暂行办法》对此提出有关部门应积极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完善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退出机制,除适时推出创业板市场外,还要发展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

  《暂行办法》另几大亮点是,创业投资可以向银行申请贷款,通过获取贷款来增加投资能力,这相当于打开了创业投资融资的渠道,金融资本的进入将有力地推动创投的发展。同时,对创投企业的投资限制也大大减少。以前,创投公司只可以拿50%股本金投资,现在可以全额进行投资;投资的领域也扩大了,除了房地产和股票以外的其他投资都可视为创业投资。此外,在投资方式上,除了拿资本投资之外,也可以拿资产、股权进行投资,投资方式更加灵活了,可以进行滚动投资,投资能力得到了很大扩大。

  据悉,为切实贯彻实施《暂行办法》,建立起比较完备的创业投资体制,有关部门正按照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精神,抓紧制定税收扶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拓展创业投资企业资金来源渠道等多方面的配套规章与政策。

  两个市场

  红筹风波

  近年来,民企海外上市的浪潮可以用“火爆”两个字形容。形成民营企业境外上市浪潮的根本原因在于民企融资的困境,然而具体到选择海外市场上市,一方面是因为国内市场相对狭小、容量有限,另一方面则是由于国内市场制度缺陷。

  一般而言,境外融资有两条路可走。一是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改制成股份有限公司,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然后向海外交易所申请上市。另一条路是首先在境外注册一家壳公司,再在海外交易所买下一家空壳的上市公司,然后由境外壳公司收购境内企业股权,再由境外上市公司收购境外壳公司——通过一连串的收购或者兼并之后曲线登陆海外资本市场。这种绕开国内严格的资本与外汇管制,实现全流通,便于风险投资的退出和企业设立期权的上市路线,俗称“红筹通道”。

  据统计,2004年有84家中国公司在美国、中国香港、新加坡等证券市场上市,总筹资金额高达111.5亿美元,而中国内地证券市场2004年首发筹资额仅为44.71亿美元,创下自1997年以来首发融资额的最低点。

  然而,2005年1月24日和4月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别发布了《关于完善外资并购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1号文件)、《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登记及外资并购外汇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29号文件)彻底切断了民企的“红筹通道”。

  根据“11号文件”要求,境内居民对外投资设立或间接控制境外企业,应取得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准,而“29号文件”则要求相关企业为“11号文件”出台之前的关联外资并购交易补办登记。

  外管局的本意是通过将注册境外企业、资本注入、并购境内资产等纳入监管,防止境内企业通过此路径将国有资产转移出境并为个人侵吞。但客观上却将红筹上市中的各个环节都挂上了“此路不通”的牌子,因为大多数情况下,“红筹上市”都存在明显的关联交易,通过外管局批准的可能性不高,这也就堵住了大量有实际境外融资需求的中小企业。

  从“11号文件”和“29号文件”出台,就几乎再没有准备红筹上市的民企获得外汇登记证。据统计,仅香港一地,因为“11号文件”暂停上市的民企就超过60家,加上新加坡、纽约纳斯达克等民企上市比较集中的海外资本市场,被“11号文件”和“29号文件”卡住、甚至暂时放弃上市的民企就超过二三百家。

  也许是监管层意识到问题的复杂,不能因噎废食。11月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境外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75号文件),为红筹上市重新打开闸门。

  依照新规定,境内的民营企业或个人可以在境外设立SPV,也即“壳公司”,再以“壳公司”的股权或增发的股份置换境内企业的股权,当“壳公司”用境内企业的股权等实质资产填满后,SPV就可以在境外上市了。SPV可享有境内企业的经营决策权和收益分配权,但不得将利润汇出境外。

  业内人士告诉记者,一方面境外公司置换境内公司股权仍需批准,因为条件放松,不会全部否决;另一方面,以红筹上市名义由境外公司收购境内公司业务的,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没有上市,将取消批准。这样就阻挡了以红筹名义进行洗钱的活动,又满足真正需要海外上市民企的需求。

  中小板指数

  中国证券市场建立过程中的计划经济背景形成了国有企业的主导地位,民营企业在证券市场上一直处于次要位置。随着近年来,民营经济的发展壮大和中国证券市场制度变革的深入,越来越多的民营企业成为国内证券市场上极具潜力的上市公司群体。

  2004年,深圳交易所开通了中小企业板块,一批符合条件的成长性中小企业获得了上市融资的机会。截至2005年5月底,中小企业板已有50家公司发行上市,融资额达120亿元。

  2005年5月,股权分置改革如火如荼地开展起来。再融资活动被无限期推迟,中小企业板同样不能幸免。随后,中小企业板的股改方案相继亮相,没有太多的波澜。11月21号,黔源电力股改方案顺利通过,50家中小板公司的股改顺利收官。

  在完成股改的50家中小板公司中,方案平均投票赞成率为98.01%,其中流通股东投票赞成率平均为86.40%,流通股东参与投票率为41.32%,平均对价水平为流通股东每10股获送3.38股。多数公司大股东还延长了股份禁售期,有的公司还提出了股份追送条款、限价限比例减持承诺等措施以保障流通股东利益。

  黔源电力股改方案的通过,意味着出台中小企业板指数的最后一个堡垒已被攻克。被简称为“中小板指”的我国证券市场第一个全流通市场指数很快就于2005年12月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发布,代码为399101。

  中小企业板指数的推出,标志着中小企业板步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对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有着重要意义。作为第一个全流通市场指数,中小板指既有利于更加全面、客观地反映全流通条件下中小企业板的总体价格变动和走势,从而为投资者的投资操作提供更有价值的参照指标,又可以形成全流通市场新的定价机制和新的中小企业价值中枢,对于后股权分置时代的市场走势具有风向标的作用。中小企业板指数在一定程度上还反映了中小企业在资本市场的运行状况。

  股改完成,中小板指成功推出,中小企业板的融资功能又被提上了议事日程。日前,中国证监会副主席范福春表示,将对改革进展较快的地区和公司实行政策倾斜,择机恢复中小企业板的融资功能。深交所副总经理周明亦透露,将在中小企业板建立小额融资机制,简化小额融资的审批程序和缩短审核周期。

  2006年1月12日,深交所发布《中小企业板投资者权益保护指引》。《指引》规定,持有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对独立董事提出质疑或罢免提议;要求上市公司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对外担保须经过全体独董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一项工程

  2005年岁末,为了进一步推动中小企业发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了“十一五”期间一项重点规划,组织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

  中小企业成长工程的总体思路是,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以提高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为目标,建立健全产学研相结合的中小企业创新支持体系,引导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推动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联合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增强企业

竞争力,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快速发展。

  据国家发改委副主任欧新黔介绍,中小企业成长工程的主要内容包括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培育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强企业培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推动中小企业产业、产品和组织结构调整等五个方面。

  其中,欧新黔着力强调了这项工程要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引导和鼓励各金融机构开发适宜中小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到境内外上市,扩大直接融资渠道。建立健全创业投资机制,规范和发展产权交易市场,支持中小投资公司的设立和发展。

  据了解,发改委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抓紧出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具体政策,包括制定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专项资金和信用担保等管理办法。

  按照中小企业成长工程的规划,“十一五”期间我国要初步形成发展环境明显改善、布局结构相对合理、管理和技术水平显著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持续增强、吸纳就业能力不断扩大的中小企业群体。

  国家发改委中小企业司助理巡视员郑昕在回答有关记者就中小企业成长工程能为企业带来哪些实际效益的问题时说,以前政府对企业管得太多,近几年政府机构改革,部门大大精简,现在政府的角色是尽力为中小企业创造法律法规、服务平台等外部环境,推行这样的工程。对于企业而言,是成长或消亡,能不能跳过龙门,关键还得看企业自己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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