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鹏证券悲情谢幕 会否成被关闭券商处置样板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26日 10:11 21世纪经济报道 | |||||||||
本报记者 邹愚 实习记者 周琰 深圳报道 2006年1月24日下午2点30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
审判长张庭华用不到20分钟的时间,宣告了大鹏证券——这家有着11年经营历史的证券公司——的破产。大鹏证券成为中国证券市场继大连证券和佳木斯证券之后的第三家破产券商。 仅仅前溯几年,大鹏证券以市场化、创新精神称誉于市场,而今悲情谢幕,令市场扼腕。 悲情谢幕 2005年1月14日,中国证监会宣布,撤销大鹏证券证券经营资格,并予以关闭。1月17日,由证监会法律部副主任、深圳专员办专员庄穆任组长的行政清算组正式接管大鹏。 2005年5月31日,清算组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大鹏证券审计,出具了专项审计报告。 审判长张庭华当庭宣读的审判书中指出,截止2005年1月14日,大鹏证券的总资产为32亿,负债总额60亿,资不抵债27亿,资产负债率高达185.87%。 2005年10月,中国证监会同意行政清算组意见,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大鹏证券破产。 1月24日,深圳市中院指定来自广东圣天平、北京京都等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以及深圳鹏城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组成破产清算组,接管大鹏证券,完成大鹏证券的破产清算工作。广东圣天平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许灵律师出任破产清算组组长。 破产清算组主要将完成清理财产、回收企业财产、管理处分财产、提交财产分配方案以及代理大鹏证券参加诉讼等工作。五日内,中国证监会派出的行政清算组将向法院指定的破产清算组完成移交工作。 审判现场没有一位大鹏证券原高管人员,清算申请委托人和被申请委托人席上就座的,都是行政清算组的成员。 张庭华审判长在接受记者现场采访时表示,法院目前尚未对破产清算组工作期限做出规定,可以确定,大鹏证券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在2006年5月10日于深圳中院召开。 券商处置新模式 大鹏的悲情谢幕背后,却有一些积极的含义。 庄穆在现场指出:“深圳中院受理大鹏证券破产案,是证券公司综合治理的一个历史性突破,大鹏的破产将可能为其他被责令关闭的证券公司的处置探索出一条新的道路。” 大鹏证券的破产,经历了“证监会责令关闭——行政清算——司法破产清算”的过程,庄穆称,这是问题券商处置的新模式,因此大鹏证券是“新模式下的第一家”。 2005年初,大鹏证券被宣布关闭后,行政清算组向央行申请再贷款,并按照《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收购个人债权和客户保证金。其24家营业部和2家证券服务部由长江证券接管。 2005年底,深圳中院受理大鹏证券破产案,由此拉开券商司法破产序幕。 “大鹏证券的破产程序可能成为其他被关闭券商的样板。”一位接近证监会高层的人士透露。 在过去的一年,被中国证监会责令关闭的券商有广东证券、云南证券、闽发证券等,加上被托管的券商,总数在15家以上。 此外,2005年下半年,中央汇金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公司以“阶段性重组,股权注资”的方式参与券商的拯救,银河证券、申银万国、国泰君安等老牌券商成为首批受益者。 上述分析人士指出,券商的出路何在,目前,思路仍不清晰。汇金和建银注资意味着券商在民营化浪潮后重新回到国有化道路,但国有化是否能够解决行业存在的问题却是个未知数,而引入外资解决证券公司综合治理问题,其作用如何,也有待于验证。但无论如何,大鹏证券的破产,都有着一定程度的标本意义。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