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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清理迎来大限 综合治理进入新阶段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25日 09:24 中国证券报

  本报记者 朱茵

  记者获悉,与券商监管和风险处置密切相关的三大政策将陆续出台。业内人士透露,三部有关券商的法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和《证券投资者保护条例》正在报送相关部委。2004年8月起证监会开展的证券公司综合治理的清理整顿工作,计划在今年10月结束。内外力双管齐下,业内人士认为今年券商的风险处置时期
也将逐步过渡到常规监管当中。

  券商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缺陷

  “简单地给钱只是延长风险券商的生命,解决不了根本问题。近两年来,监管层在券商的综合治理上做了很多工作,包括处置了一批高风险的证券公司。”一位券商老总表示,对问题券商的处理逐步市场化,从提升法人治理和公司治理的角度着手,这才是解决困扰券商问题的最根本途径。

  券商法人治理结构是否天生具有缺陷?一位研究人士指出:单纯地从证券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架构来看,国内券商与海外证券机构并无区别,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一应俱全。但是由于股东代表多数由国有股或国有法人股股东单位选派,股东会、董事会实际上往往只是成为国有股东行使权力的代理机构。有些已改组为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证券公司,其董事长、总经理的任命仍然要由政府有关部门来决定,但凡涉及重组、收购等重大经营决策时,最终也常常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拍板,股东会、董事会往往成了摆设。在股权结构中也形成两个极端:一方面“一股独大”,大股东控制经营管理层现象较为突出,有的甚至直接委派经管人员,显而易见地构成了对其他中、小股东利益的侵害。另一方面,一些券商特意将股权结构设计得过于分散,单个股东拥有的比重都不大,最大股东持股也不到10%。为此,反而削弱了股东会、董事会对经营层的约束作用,强化了经营层对公司的控制力度,加大了内部人控制。

  “治理结构”实际上包含两重概念,一重是“法人治理结构”,一重是“公司治理结构”,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企业管理。在一位券商高管看来,国内的券商在企业管理方面不乏优秀的人才,甚至有不少可以称之为成功的创新,但正因为法人治理的缺乏与外部环境的限制,使得绝大多数此类创新仍然不得不以失败收场。

  完善券商治理结构是根本保障

  中国证监会主席助理庄心一曾经表示:完善的治理结构是证券公司防范风险和创新发展的根本保障,近几年我国证券业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充分表明,如果公司治理有缺陷,内部控制弱化乃至失效,公司的经营活动中就会不断积聚风险,公司的创新与发展往往会事与愿违。

  近年来对券商的治理基本由两条线进行:

  一是从规范业务的角度,相继出台了针对投资银行业务、资产管理业务、经纪业务、自营投资业务等的新法规。在对券商进行摸底检查之后,要求各家公司拿出治理整顿的方案,并且将有关进展每月汇报当地监管部门。首先在财务、信息、资产、资金上的透明,着重从客户资产的安全和经营资本的充足两个方面来衡量证券公司的安全稳健状况和内控制度。

  二是在外部监管处罚上,对问题券商的处置加快市场化。去年以来大力度关闭自救无望、严重违规高风险券商。对部分券商进行清理、重组、注资。对部分涉及到刑事案件的券商也加快了案件审理,并对相关高管进行处罚。当制度不允许以职务之便牟利的时候,也就不存在对公司的侵害。

  截至2006年1月,证监会一共处置了19家证券公司。预计今年还将有一些重组无望的券商成为被处置的目标。“时间非常紧迫,我们也可能突然宣布被托管甚至关闭”,一家迟迟没能完成重组的小券商十分清楚自己的命运。

  据悉,综合治理的行业最终目标是:第一,高风险违规业务基本清理完毕;第二,指标基本符合11月1日实行的《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和有关净资本指标要求;第三,大多数券商符合合规经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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