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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曙光:为金融机构破产立典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25日 09:24 中国证券报

  本报记者 璩立国

  大鹏证券进入破产程序,拉开了证券公司问题市场化解决的序幕。“只要券商进入破产程序,就是个进步”,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李曙光这样评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他表示,希望大鹏证券破产做到公开透明,使之成为一个经典案例,以便为今后的金融机构破产做个典范,同时要加快建立金融机构破产机制,规范金融机构的破产。

  破产程序要公平对待债权人

  新证券法第129条在原证券法基础上做了一点补充修改,证券公司停业、解散、破产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也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大鹏证券破产得到监管部门的批准。

  而由于我国企业破产法还在修改当中,作为金融机构的企业破产,其具体执行程序主要依照1988年实施的国有企业破产法、2003年最高法院企业破产司法解释以及民法中所提供的有关依据。同时,因为金融业的特殊性,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时间不是很长,券商的破产牵涉范围较广,因此,对其破产是慎之又慎。

  李曙光指出,考虑到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个人投资者的利益,券商破产的程序与一般企业的破产有所不同,应有一个行政前置程序:地方政府在综合考量后,券商将破产申请提交到监管部门,由监管部门决定是实施清算、重整、接管等法律手段,还是实施行政接管、庭外重组、和解、政府拯救等行政手段,大鹏证券破产就是在这样的程序下进入市场化破产程序的。其正常程序是,首先找一家证券公司托管其业务,随后或同时责令关闭证券公司并委派会计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组织成立清算组进行行政清算,清理资产及债权债务、剥离经纪业务、安置公司员工,同时由央行给予再贷款以弥补公司保证金缺口并偿还个人债权债务,待行政清算完毕后,再由清算组向公司注册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券商进入破产,一个关键问题是债权人如何得到相应的保护和赔偿。券商破产债权人有自然人和法人(机构债权人),他们是基于合同(如营业部房屋租赁合同)或因证券公司的侵权行为(如股票、资金被证券公司挪用)等原因对破产证券公司享有的破产债权的人。

  2004年11月,央行、财政部、银监会、证监会联合制定并发布了《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对个人债权进行了相应的保护,然而对于机构债权却没有做出规定。因此,进入破产程序后,主要涉及到的是机构债权。李曙光教授指出,既然是市场化破产,就应该成立一个债权人委员会负责处理债务问题,进行集体清偿而不是个别清偿,不应该是对一部分债权人优先偿还,而另一部分债权人却得不到偿还。只有公平地对待所有机构债权人,公开透明地进行破产清偿工作,大鹏证券的破产才能称得上是成功的市场化破产。

  建立金融机构破产机制

  大鹏证券破产尽管是国内第一家正式进入破产程序的券商,但却标志着我国证券业市场化的步伐正在加快。破产机制的引入有利于优胜劣汰,不但淘汰市场上不合格的主体,同时警醒债权人,为了贷款安全和减少可能的清算带来的损失,会对金融机构精心挑选和监督。

  随着我国金融业的迅速发展,难免会出现很多非市场化因素带来的种种弊端,类似大鹏证券的金融机构也不在一两家,如果不能建立起一种正常的破产机制,就会给市场、投资者发出错误信号,这些金融机构是没有问题的,要么是无限地透支政府信用,结果导致事实上风险在积累和增加,投资者的损失将越来越大,政府化解的难度越来越大。

  李曙光指出,当前我国对于金融机构破产机制,在《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和新破产法草案中都有规定,但只是在原则上认可金融机构可以破产,至于证券公司的破产目前还没有相应的规定。在某种程度上,大鹏证券破产是在摸着石头过河。

  为了较好地预防类似的金融机构危机以及顺利地化解金融机构危机带来的危害,李曙光建议要建立起相应的破产机制,并要有一整套的支撑系统。

  首先是金融机构自身必须建立防范风险的预警体系,包括经营管理、风险控制、清偿能力管理、投资透明度管理、安全性预防等一整套管理和规定,并公开、透明、强制性地实行信息披露。其次是有效的外部监管体系,包括监管机构之间建立起监管协调机制,投资者或者债权人也要及时关注金融机构的经营问题。此外是建立起存款保险基金、拯救基金、再贷款基金。

  李曙光还特别指出,应当设立一个统一的标准和程序,规定金融机构什么情况下破产,行政干预什么情况下可以介入,什么情况下可以动用公共财政或储备基金进行拯救行动,什么时候可以动用市场的力量拯救,什么情况下政府可以批准清算、重组等等。

  为了使今后的金融机构破产有较为规范的操作程序,他认为当务之急是要制定一个《金融机构破产特别法》(或者《特别条例》),使金融机构破产可以规范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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