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鹏证券破产 风险券商处置步入法制轨道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25日 09:21 中国证券报 | |||||||||
本报记者 程胜 昨日,大鹏证券在行政关闭一年之后,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还债。从行政处置走入法律清算,是中国高危券商风险处置的一次积极探索,也标志着2004年启动的券商综合治理已步入法制化轨道。
严格地讲,大鹏证券并非中国第一家破产的证券公司,早在2003年6月,大连证券就被法院裁定破产。大连证券是个违法的地方性券商,其关闭破产影响有限。大鹏证券则不同,它曾是一家颇具声望的全国性券商,而今是有关部门着力处置的高风险券商群体的一员;其风险根源是大量挪用客户资金操纵股价,巨亏之后资不抵债,这也几乎是高风险券商共同的“祸根”。正因为如此,对大鹏证券实施的风险处置模式,很可能成为行业的一个“标本”。 从大鹏证券案例上看,监管者的思路非常清晰:稳妥是基础,法制是目标。其具体处置步骤,是先将其经纪业务托管给长江证券,而后责令大鹏证券关闭并处理其证券类资产,组织行政清算组全面接管公司。在厘清大鹏资产状况的同时,妥善安置其员工,处理好个人债权及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收购相关事项。最后步入法律程序,申请破产。这些举措,既充分考虑了证券行业启动破产程序的特殊性,确立有效的稳定机制;又给予证券商和投资者一个明确的预期,如果坚持依法办事,淘汰不良者出局的过程便会变得公平、简明而又高效。 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人们谈到券商,都会小心翼翼地避免谈及“倒闭”、“破产”这样的字眼,人们曾经忧虑,这可能导致金融风波乃至社会动荡。然而正是在“不可死”的状态中,证券业的市场化退出机制迟迟不能成形,一些券商的窟窿越来越大,最后不得不消耗国家财政。而今,券商退场走向了法制化轨道,不仅为高风险券商处置趟出新路,也必将为证券业市场化竞争,优胜劣汰创造出良好环境。市场经济,本来就以法制为灵魂。 需要指出的是,没有领导层规范发展证券市场的重大决心,没有国家日益强大的财力保证,没有监管部门大力推行的客户保证金独立存管、设立投资者保护基金等制度变革,是难以让积弊已久的券商走上法制化退出轨道的。但是,大鹏证券的破产带有“摸着石头过河”的意味,因为新破产法尚未出台,对于金融机构破产还需要许多明确和具体的规定。我们希望在全面向市场经济转轨的今天,各项法律法规能尽早完善,这是资本市场大发展不可或缺的条件,也是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现实呼唤。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