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鹏证券被判破产 券商破产第一案挑战新破产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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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25日 01:04 北京现代商报 | |||||||||
商报讯 (记者 苗燕) 国内券商破产第一案——大鹏证券破产案终于在日前有了新进展。记者昨天从大鹏证券了解到,1月23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开始接收大鹏证券破产申请的材料。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深圳中院将在7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大鹏证券破产案件的决定。而大鹏证券的司法破产,无疑将成为挑战新《破产法》的经典案例。 一位业内律师分析认为,因为大鹏证券是国内券商破产第一案,并且去年证监会会同
据了解,大鹏证券因为违规经营,于2005年1月14日被中国证监会责令强制托管。同日,长江证券正式进驻,对其进行托管。同年6月27日,大鹏证券托管组召开会议,宣布大鹏证券的托管期已经结束,其经纪业务整体转让给长江证券,清算工作继续进行。10月,证监会对大鹏证券的破产申请做出了同意的批复,2005年11月,随着后续各种债权债务的处理完毕及清算结束,清算组及相关中介机构开始准备报送材料。在大鹏证券被托管一年后,最终走上了司法破产程序。 由于我国《公司法》及《破产法》对公司破产有极为明确的规定,但是对于券商破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却依然缺位。新《破产法》起草小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李曙光曾建议将证券公司破产纳入《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并且他所设计的券商破产过程也基本上是大鹏证券遵循的破产程序,即券商将破产申请提交到监管部门,由监管部门决定是实施清算、重整、接管等法律手段,还是实施行政接管、庭外重组、和解、政府拯救等行政手段。但由于《破产法》修改稿的最终版仍然没有出台,所以大鹏证券的司法破产无疑将成为挑战新《破产法》的经典案例。 S078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