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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忧心索赔 专家称银广夏股改应与赔偿联动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24日 02:36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投资者忧心索赔专家称银广夏股改应与赔偿联动

  法律专家建议问题公司股改应和民事赔偿案联动

  上海证券报 记者 萧路

  “*ST广夏(资讯 行情 论坛)也要股改了,那我们跟公司打的官司会不会就此作罢呀?”“公司会不会在方案中考虑到民事赔偿的因素?”“我早就把公司股票抛了,但作为民
事赔偿案的起诉人,公司股改是不是也该听听我们意见?”这是昨天几位起诉银广夏虚假陈述的投资者打来电话向记者提出的疑问。

  为此,记者采访了法律专家即此案代理律师之一的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宋一欣表示,在股改中联动解决民事赔偿案的问题,监管部门应当予以考虑,毕竟这涉及到法律的权威和上市公司的发展,也关系到一大批权益受损的投资者的实际利益。

  *ST广夏昨日发布提示性公告称,公司实际控制人中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等非流通股股东提出了股权分置改革动议。目前,公司董事局已就股改方案的技术可行性和召开股改相关股东会议的时间安排,征求了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意见,公司将在近期披露股改相关文件。此消息一出,立刻引起一批起诉银广夏虚假陈述的投资者的担忧。由于公司股改方案的具体内容尚不明朗,使得这批原告投资者担心股改会让他们的索赔遥遥无期。

  资料显示,2004年8月15日银广夏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的诉讼时效正式到期,银川市中院共受理案件103件,涉案总标的约1.806亿元,涉及投资者共计800余人。截至今天,此案除了2004年12月28日审理并宣判的柏松华诉银广夏案外,其他102件案件无一例开庭。目前,民事赔偿案尚无下文,公司却拉开了股改大幕,难免不引起原告投资者的猜疑,即股改过程中是否能解决起诉的中小投资者的赔偿问题。

  对此问题,宋一欣律师指出,从目前的状况至少还看不到这种迹象,而一旦控股股东的非流通股变成了流通股,那么原告投资者解决问题的希望和保障还能留下什么呢?因此,建议控股股东能够像有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解决大股东占款问题一样,来解决中小投资者民事赔偿案的或有债权。假如正在拟定的股改方案中没有,那么控股股东若能够及时在股改方案修改定稿前,同银广夏案原告投资者进行沟通、协商、谈判,也不失为一种办法。当然,谈判比较便捷的方法是同银广夏案的代理律师进行。

  宋一欣称,股权分置改革是我国证券市场发展中的一件大事。由于情况千差万别,因此,股改方案的顺利提出和修改需要各方的协调,需要各方面利益群体的平衡,特别是那些存在“难点”或“瑕疵”的上市公司更是如此。在实践中,通过多方努力,许多困难已经通过制度创新被解决,如外资股问题、ST公司问题、大股东占款问题、巨额债务重组问题等等。那么,身负巨量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上市公司,也应当结合股改从中找到解决问题的好办法。

  宋一欣还强调,没有理由也不应当同意这些上市公司在股改中将证券民事赔偿案的解决排斥在外面,也不可能等到股改完成后再解决民事赔偿案件,恰当的做法是通过各方利益关系人的共同努力和监管部门的推动,将股改与诉讼案联动,使解决民事赔偿问题与股改一并完成。这样,既可以实现改革的目标,又可以使上市公司卸掉包袱,也可以使权益受损的投资者早日获得赔偿。其实相对于控股股东而言,这是支付另一种形式的对价,只是支付的对象不是流通股股东,而是权益受损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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