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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主持嘉宾值班手记] 中小板股东如何运用诉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24日 01:14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麻云燕

  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新《公司法》及《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及立法精神,在日前颁布了《中小企业板投资者权益保护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提出了一系列保障中小投资者充分行使股东权利、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新措施,使中小投资者的维权行为更具操作性。就新《公司法》及《证券法》实施后中小投资者如何更好地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
己的合法权益,我们结合《权益保护指引》的相关规定,先谈谈投资者如何运用股东诉讼权利。

  《指引》第五条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上市公司应及时披露,积极要求赔偿,必要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投资者依法提起诉讼的,上市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便利。"上述规定明确了公司及股东的诉讼权利。根据现代公司治理结构原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控股地位控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控制公司的日常经营运作,上述主体与公司具有关联关系,存在利用此关系损害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可能。为防止前述情形的发生,《公司法》除明确了上述人员在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时的赔偿责任外,尚赋予了股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手段保护其合法利益的权利:

  1、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宣告决议无效。

  2、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3、对于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公司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监事,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公司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或董事会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述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因此,当出现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或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他人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合乎条件的投资者可以依法请求上市公司或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上周值班嘉宾简介:

  麻云燕,上海

证券报投资者维权志愿团成员,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律师,现为金融证券部负责人。
北京大学
法律系毕业,目前担任深万科等数十家境内外上市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本周值班嘉宾预告:

  上海证券报投资者维权志愿团成员

  陕西海普律师事务所赵黎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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