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解读] 高管人员诚信义务细化强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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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24日 01:14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 |||||||||
上海证券报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学院 李秦吴弘 最近,深圳机场前总经理涉嫌诈骗犯罪引起了市场的广泛关注,但这一事件并不是孤立的,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巡回检查中,发现了该公司存在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诚信义务的问题。深圳机场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向机场集团收购机电公司股权时,机场集团的关联董事未回避表决;第二届董事会第四、九、十四次会议表决经营班子奖金
诚信义务(FiduciaryDuty)是西方国家公司法中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法律原则。世界各国的《公司法》、《证券法》中,都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义务作出基本要求,只是表述不尽相同。无论是委任关系还是信托关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义务均包括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两个方面。 我国原《公司法》对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管人员的诚信义务也作出规定,但与国外成熟的公司立法相比,与市场需要相比,就显得不够具体,操作性不足。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会常委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的《公司法》,较为完整的规范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义务。 首先是明确了诚信义务包括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新《公司法》第148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所谓忠实义务,就是指公司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无论如何不能将自己的个人利益置于公司利益之上,在公司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须无条件服从公司利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所谓勤勉义务主要要求公司董事等高管人员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积极处理公司事务,对公司事务尽应有的注意义务,依照法律规定和有关约定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接受股东质询和提供资料的义务。 其次是强化了公司高管人员的诚信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不得擅自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不得擅自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不得擅自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诚信义务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新《公司法》的规定,弥补了原《公司法》只规定董事及高管人员的义务、忽视对违反义务后责任的追究之不足。 再次是规定了违反诚信义务时的救济措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公司利益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监事会提起诉讼;董事会、监事会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提起代位诉讼,即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文章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文责自负。读者据此入市,风险自担 作者声明:在本机构、本人所知情的范围内,本机构、本人以及财产上的利害关系人与所评价的证券没有利害关系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