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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民事赔偿责任落实任重道远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23日 08:22 中国证券报

  薛洪增

  修改后的《证券法》已于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的《证券法》从规范证券市场主体的行为、加强行政监管和有效保护证券投资者合法权益等方面进行了大量的修改和完善。其中对诸多侵犯投资者权益的行为赋予民事赔偿责任是本次《证券法》修改的一个亮点。

  纵观修改后的《证券法》,因造成投资者损失而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十种:证券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虚假陈述行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操纵和影响证券交易价格和交易量;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欺诈客户;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法经营;证券服务机构未尽“勤勉尽责”法定义务,出具虚假报告;证券公司承销或代理买卖擅自公开发行证券;证券公司违反证券承销业务规定承销证券;证券公司违背客户的委托和意愿;收购人利用上市公司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上述十种证券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定为投资者遭受损失后,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获得法律救济和弥补经济损失提供了法律依据。对稳定投资者的投资信心、规范和推动证券市场的发展、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等起到了推动作用。但证券民事赔偿作为一种新型的民事案件,无论在立法上还是司法实践上都尚处在探索阶段,需要许多配套法规的配合和司法人员素质的提高,很难通过某一部法律的制定而快速实现。《证券法》中关于民事赔偿的规定,仅仅为投资者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违法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证券民事赔偿责任顺利落实和投资者真正获得赔偿尚任重道远。

  民事赔偿具体规定操作性不强

  证券民事赔偿是一件十分复杂和艰难的民事诉讼活动。其中涉及到的诉讼主体资格认定、诉讼时效起算、因果关系认定、系统风险扣除、投资损失计算等许多必须解决的问题,在《证券法》中都不可能规定得十分详细。司法实践中,关于证券民事赔偿的审理经验也十分欠缺。这些问题的解决尚需要通过司法解释而得到具体落实。但在短时间内颁布司法解释来解决各类型的证券民事赔偿问题并不现实。况且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1月9日出台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简称1.9规定)中关于虚假陈述引发的证券民事赔偿问题规定,也有许多不完善之处。如限制了投资者通过集团诉讼的方式提起诉讼的权利;限制了对尚未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判决的虚假陈述行为的诉讼权利;系统风险及其认定缺乏标准等等。其他类型的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如何进行,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之前,很难具体操作,投资者也很难获得真正的赔偿。

  落实尚需司法环境的改善

  通过近几年已经提起诉讼的十余起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来看,参与诉讼投资者的人数在逐渐减少,有的只有一两个投资者选择了诉讼途径。其原因,除了投资者已经遭受了巨大经济损失,无力再承担数额不菲的诉讼费用外,更重要的原因在于所有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的案件至今没有一件能够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审理、作出判决。一场诉讼耗时三四年以上还没有判决结果,即使有了判决结果也不能得到顺利执行,使投资者看不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的前途和希望。更有甚者,个别地方的法院还为证券民事赔偿诉讼设置种种障碍,如不及时予以受理案件、限制共同诉讼的人数、不按时开庭等等。

  设置诉讼前置程序有待改善

  在1.9规定中规定,投资者因虚假陈述而导致的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应当在证监会等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公布后或者法院刑事判决生效后才能提起。由于证监会等行政机关执法人员的数量和精力所限,很难在较短时间内查处证券市场中出现的各种违法问题。即使投资者有足够的证据能够证明自己因虚假陈述行为而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只能因前置程序不具备而无法起诉,无法通过诉讼保全的方式降低获得赔偿的风险。待等到行政机关查处完毕并作出行政处罚后,上市公司等赔偿义务人的资产状况早已严重恶化,根本无能力、无资产偿还投资者的损失。投资者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即使能够胜诉,也很难实际获得赔偿。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在为其他类型的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制定司法解释时不再设置诉讼前置程序,而采取无过错责任或者过错推定并施行举证责任倒置等方式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虽然证券民事赔偿责任的顺利落实和投资者真正获得赔偿结果的实现尚任重道远,虽然许多关于证券民事赔偿的理论和实践都尚处在探索中,但随着《证券法》的修改,投资者通过证券民事诉讼的方式获得赔偿的脚步毕竟加快了许多,毕竟使投资者获得真正经济赔偿的道路更加畅通。相信在巨额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的震慑下,证券市场上的违法者将会有所收敛,投资者的利益将会更好地得到保护。

  (作者单位是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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