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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退市应与严密保护相结合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23日 08:22 中国证券报

  湖北广文

  新年伊始,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思危在出席2006中国资本市场论坛时,针对我国上市公司整体质量不高的现状,建议拓宽退市渠道,除了继续保持现有退市制度,还应提供多种退市方式。为此,有关媒体发表评论员文章称:严厉退市是股市发展的前提。

  实际上,建立严厉的退市制度是成思危副委员长的一贯主张。早在去年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分组审议《证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时,成思危就表示,我国目前缺乏严厉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当时成思危就建议,法律草案应强调退市制度,让劣质上市公司退出股市。而随后在不同的场所里,成思危也多次强调,要“下决心让一些劣质上市公司退市,这有利于提高股市的整体素质,又可以为业绩优良的企业腾出上市空间。”

  应该说,严厉退市制度,加大退市力度确实是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整体质量的。而且让绩差公司退市也符合优胜劣汰的市场法则,是优化资源配置的需要。不过,我国股市目前之所以实行较为宽松的退市政策,实际上是符合当前股市实情的。毕竟在目前的退市问题上,市场还缺少对投资者利益的有效保护措施,上市公司退市,投资者要承担所有的退市风险。因此,要严厉退市制度,加大退市力度,就必须充分考虑到对流通股股东利益的保护问题,要把对劣质公司的严厉退市与对投资者利益的严密保护结合起来。

  首先,要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对于那些造假上市或搞垮企业的责任人,必须追究其相应的责任。该受到经济处罚的就一定要受到经济处罚,该受到行政处分的就一定要受到行政处分,该追究刑事责任的就一定要追究刑事责任。而且这些处罚措施一定要从重从严,要有震慑力。

  其次,在退市的途径选择上,应少用摘牌退市的方法,而多用并购退市或换股上市的办法。摘牌退市不仅是让

股票退市了,实际上就是那些持有退市公司股票的投资者也被一起退市了,因此应尽可能地少用。退市应尽可能多地使用并购退市或换股上市的办法,用新的上市公司来取代应退市公司来上市。

  其三,采取回购退市的,其回购价格的确定应有利于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其回购价格应不低于回购公司股票的发行价,或新股发行价、增发价、配股价的综合成本价。如果回购退市公司,其股票发行价是高价,而回购价却是低价,在这一高一低之中,公众投资者的利益明显受到了损害。

  其四,应建立赔付制度,给公众投资者以合理的补偿。企业退市,不仅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而且还应由其承担起对公众投资者的赔付责任,赔偿投资者的投资损失。如果责任人无力赔付,则应由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来承担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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