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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扩股式持股不会导致国资流失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23日 07:57 中国证券报

  ——国资委负责人就《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答记者问

  本报记者郭凤琳

  2003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两年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日前经国务院同意
,国务院办公厅又转发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记者就此采访了国资委负责人。

  意在进一步防止国资流失

  记者:《意见》的出台,为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提供了重要保证。时隔两年,国资委又制订出台了《实施意见》,请您介绍一下意图是什么?

  答:2003年《意见》下发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但是,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包括国资委组织的检查中发现,国有企业改制还存在一些问题,如改制方案不完善,审批不严格;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和产权转让不规范;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重视不够等。其主要原因,一方面是有的地区贯彻落实《意见》不到位,另一方面是现有政策、规定有待进一步完善、细化。在这种情况下,为进一步规范推进企业改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我们制订了《实施意见》。《实施意见》主要着眼于三个方面:一是针对改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从制度上堵塞漏洞,进一步防止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二是细化《意见》的有关规定,增强可操作性,促进改制程序进一步规范,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三是增强规范改制的全面性、完整性,在《意见》的基础上新增加了规范企业管理层持有股权等内容。

  增资扩股式持股不会导致内部控制

  记者:《实施意见》涉及到管理层持股问题,请问这次的规定与过去有什么不同?答:《意见》对企业管理层受让本企业国有产权作过规定,2005年4月,国资委、财政部共同发布的《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其投资的重要企业的国有产权不向管理层转让。这次《实施意见》规范的不是向管理层转让国有存量资产,而是企业增资扩股时管理层持有企业股权。我们注意到,管理层持有企业非控股股权的激励与约束作用,在国外一些大企业中得到了验证,是一些市场经济国家激励与约束企业管理层的重要制度,从我国一些国有大企业的实践看,效果也不错。我们认为,只要严格控制、规范操作,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企业管理层通过增资扩股方式持有本企业少量股权,一般不会导致内部人控制和国有资产流失,可能有利于促进对其激励与约束机制的建立。为此,《实施意见》明确国有及国有控股大型企业改制,管理层可以通过增资扩股持有本企业股权,但必须严格控制。

  从制度上堵塞漏洞

  记者:《实施意见》强调针对国有企业改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从制度上堵塞漏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这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实施意见》中这样的规定主要集中在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和资产处置等环节。

  一是关于计提减值准备和资产核销的处理问题。有的企业改制时应收账款等计提减值准备数额较大,对资产评估值和产权转让价格有较大影响,其中相当一部分已计提减值准备或已核销资产,改制后的企业又收回,这部分资产本来属于国有资产,却被参与改制的投资者按其在改制企业的持股比例享有。针对这个问题,《实施意见》提出,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和已核销的各项资产损失凡影响国有产权转让价或折股价的,该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和已核销的各项资产损失必须交由改制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负责处理。这样规定,能够从制度上防止这个环节中的国有资产流失。

  二是有关土地使用权处置问题。企业改制,有的土地使用权未评估作价就进入改制后的企业,即改制后的企业无偿占有了土地使用权;有的土地使用权未进入改制企业,但土地却由改制后企业无偿使用。针对这些问题,《实施意见》明确规定,进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土地使用权必须评估;未进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土地使用权,改制后的企业不得无偿使用,并对有偿使用的费用计算进行了规范。

  三是关于探矿权、采矿权的处置问题。随着经济快速发展,资源性企业改制对投资者的吸引力越来越大,但这方面的问题也比较多。针对存在的问题,《实施意见》规定,企业改制凡涉及探矿权、采矿权的,必须明确其处置方式,且不得单独转让。进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探矿权、采矿权同土地使用权一样必须评估作价,没有进入的必须有偿使用。

  规范目的是积极推进改制

  记者:《实施意见》作了不少新的、比较具体的规定,有了这些规定后,未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将是什么局面?

  答:《实施意见》发布后,规范改制的制度框架已经建立,主要规定大部分都已明确,今后在这方面的工作,主要是根据实际情况对这些规定进行修订,并就某些环节、问题陆续进行规范,出台单项文件。截至目前出台的规范改制的规定看,应该说,基本能够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只要严格贯彻执行这些规定,就能比较有效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需要强调的是,规范改制的目的是积极推进改制。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指出:“加大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力度,进一步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增强国有经济控制力,发挥主导作用。”我们相信,未来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将会更加健康、有序、规范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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