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军:新证券法是变革时期的过渡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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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23日 02:07 第一财经日报 | |||||||||
贺军 修改后的《证券法》从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笔者曾参与过该法律制定过程中的研讨会,仅仅从讨论过程及所涉及的问题来看,《证券法》的修改有大量关系需要处理,有大量问题需要平衡。就这一点而言,《证券法》修订是在有限的环境和约束条件之下,完成的一项极为重要而又复杂的建设性工作。
《证券法》修订稿甫一出台,各界就对之提出了不少的意见和建议,认为这一法律“放过”了许多应该解决的问题,留下了本应该由严肃的法律加以明确的空白。同时,表现出了不少的“中国特色”和折中特色。 国内金融专家王国刚对新《证券法》有一个评价,他认为新《证券法》是“发展法”,而不是过去的“管理法”;是“市场法”,而不是“行政法”;是“创新法”,同时也是“中国法”。这四个特点,尤其是“中国法”这一点,十分客观地概括出了新《证券法》的特色、出台背景和局限性。一位参与过修订的国内专家也表示,在目前中国现实环境下,这部法律注定是一部过渡法,如果能管5到10年,就已经充分发挥了它的历史作用。 新《证券法》的过渡特色之一,是其中包含大量的授权性条款。据不完全统计,《证券法》修订稿中一共有30多处涉及向国务院部门或其他机构的授权。学者们担心的是,就一部证券市场的大法来说,如果有大量的授权性条款存在,将会扩大行政权力的任意性,甚至因此而蚕食立法权和司法权。这会大大降低《证券法》的法律地位和影响力。 过渡特色的另一个体现是,新《证券法》对于市场分割的问题并未涉及。以公司债券为例,现在商业银行发的公司债归银监会管,而券商发的债归证监会管,保险公司发的债归保监会管,大型国企发的债归发改委管,而地方企业发的债归地方政府管。各个部门实际上分割了公司债券的监管权。如果分割监管的问题不解决,就难以建立统一市场。然而,《证券法》并未在建立统一市场上有明确的说法。 其他类似的问题还有不少。 然而,坦率而言,上述问题的解决并不是一个阶段性的《证券法》所能完成的,因为许多问题稍一深入,就会遇到机制问题和部门利益问题。因此,我们只能期待未来的体制改革为《证券法》的修改提供更大的空间。 在《证券法》修订的立法程序完成之后,剩下的事就是如何执行和监管。这意味着,压力将向证券监管部门转移。监管部门能否对市场违规实行有效监管?能否有效应对各种部门规章与《证券法》之间的不协调甚至冲突?这都对监管部门提出了挑战。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