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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新规:房贷“强心针”?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21日 10:54 中国证券报

  文/顾列铭

  去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即使是属于房屋所有人及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用房,仍可予以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在六个月的宽限期满之后,如果被执行人仍未找到新的居住地,申请执行人应予提供临时住房。该《规定》自2005年12月21日起执行,从此,已
办抵押又拒绝还房贷的住房将被拍卖,银行不用担心“老赖”不肯归还银行贷款。

  2006年新年伊始,沪上各家银行已经开始摩拳擦掌,抢夺客户。“银行的贷款仍然是

房地产市场上资金的主要来源,如果想通过银行的信贷紧缩来控制房地产投机风险,是治标不治本的做法,风声过后,我们马上就会抓住个人贷款业务。”浦发银行的人士称。“这几天,本地的银行都在降低购买第一套房的贷款门槛。”1月4日,中国工商银行温州市分行“金颖颖个人
理财
工作室”主任金颖颖表示,工行温州分行最近将70平米以上的首套房贷款额度从
房价
总额的一半提高到了70%,1月份更可能出台新规,进一步放宽;农行温州分行则将放贷门槛从60平米降到了40平方米。一位银行人士透露,其他城市也部分出现了首套房贷款松动的迹象。这几乎是房贷收紧以来,动作最大的一次松绑。一紧一松,在很大程度上并非因为银行自身经营战略的变动,也和宏观经济扯不上太大关系,而是与最高法院前后出台的两条司法解释息息相关。而第一条司法解释就是2004年11月4日最高法院公布的《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封规定》),其中引起争议的焦点,是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用房,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由于出台前并未和银行监管部门商量,银行界一片哗然。尽管当时个人房贷风险率不到1%,堪称最受银行青睐的贷款品种,尽管最高法院的初衷是保护中低收入者的居住权,但这些都无法阻止银行迅速抬高房贷门槛,将更多的中低收入人群挡在有房阶层的城池之外。从此,原则上各商业银行都不发放第一套房的按揭贷款了,除非贷款人签字声明自己拥有两套以上住房,如果无力还款就同意银行收回拍卖。

  目前,尽管对于2005年12月21日出台的《规定》的可操作性,中国金融学会副秘书长秦池江认为值得商榷。他说:“没听说哪个国家是由申请执行人来提供临时住房的。这样一来,房子的地点、居住面积、设施标准怎么定?租金谁来付?怎么确定合理价格?被执行人不交房租怎么力?这些问题都没明确。”但不管怎么样,多数银行人士此时已经长出了一口气。银行只要拍卖的资产足以覆盖欠贷造成的损失,银行认为即便是申请人代付房租也是可行的。由此可见,去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规定》如同一针强心剂,令银行业如沐春风,估计今年个人房贷业务将会成为众多商业银行争食的蛋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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