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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隆主案庭审首日唐万新平静面对 德隆案启示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20日 11:57 证券时报

  □本报记者 袁立波

  乙酉年腊月二十。江城武汉最低温度降到零下一度,寒风凛烈,细雨??。上午九点,德隆主案在戒备森严的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准时开庭,包括资本枭雄唐万新在内的7名被告,站在了武汉中院的一号法庭被告席上。

  非公开审理?

  “庭审共有60多人参加旁听,其中有16人为被告方的辩护律师,但没有一人是新闻记者。”一位参加了庭审的人士向记者透露。

  根据武汉市中院一位负责宣传的处长称,庭审时可以允许被告的两名家属参加,以此计算,7名被告及三家法人单位所对应的旁听代表为20人左右,加上16人的律师团成员,不超过40人。“其他的人员则是来自公安部、检察院、证监局等国家机关及监管机关的人员。”该人士补充说道。

  据记者了解,一号法庭是武汉市中院较大的法庭,整个法庭除审判席和被告席外,旁听席座位达到450多个,除掉后半部分拉上警戒线的

装修位之外,可以使用的旁听座位有200个左右。

  但直到开庭,庭审没有允许任何一家新闻单位进入庭审现场。本报记者在武汉市中院大门前观察到,与往日相比较,法院明显加强的警戒,每个入口均有两名保安人士值勤,进入院内的车辆均需检查相关证件,大门前的常青路上还有交警维持秩序。

  据守候在武汉中院大门前的众多新闻记者表示,在开庭前的一个多小时内,进入法院的过往车辆中,没有发现押送唐万新及其他被告人的车辆,也没有发现重量级家属代表唐万里。

  “他们极有可能是秘密进入。”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人士说。但记者从一辆挂沪B及武汉通行证的车辆中,看到了德隆国际行政部总经理沈巍的身影。

  举证庭审

  据悉,19日的庭审主要为举证庭审阶段。与2005年6月在重庆举行的德恒证券(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起诉)的庭审过程相类似,德隆主案审理在九点准时开庭后,首先由公诉方宣读起诉状,然后分别对被告方进行举证。

  据参加了庭审的该人士中午向记者表示,公诉方宣读起诉状的时间约40分钟,于9点40分结束。宣读结束后到中午休庭时止,公诉方分别对唐万新、杨利和李强三名被告人进行了举证,其中对唐万新的举证时间约一个小时。

  该人士预计,下午将继续对另四名自然人被告进行举证,20号对三家法人(上海友联、德隆国际与新疆德隆)被告进行举证。

  对于公诉方的举证,“唐万新一直较为沉静,并面带微笑。”该人士说。而且,唐万新对举证证据,没有表示异议。

  轻罪辩护

  据悉,在对唐万新及其他两名被告举证期间,被告方律师对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了轻罪辩护,并与检方交换轻罪证据。

  其实,根据记者掌握的资料,早在2005年11月3日,德隆国际就向最高人民法院发函,对其参、控股的金融机构及唐万新本人是否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问题,进行了轻罪呈辩。

  德隆国际在给最高人民法院的报告中称,公司采取保底和固定收益率的方式,对外签订合同,吸引客户的行为,仅仅是违反了《证券法》第194条规定的不当资产管理业务行为,只应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报告称,采取承诺保底和固定收益率的方式,对外签订委托理财合同,实施资产理财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证券公司采取承诺保底和固定收益的方式,开展不当资产管理业务或者超范围业务,在当前是一种普遍的现象,也给社会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对于该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当由法律做出评价,司法机关应当合法、客观公正地执行法律;对于尚没有规定为犯罪的社会危害行为,应当交由立法者解决,而不应当由司法机关违背法律,进行类似的自由定罪。

  报告还称,如果将德隆参、控股金融机构采取承诺保底和固定收益率的方式,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行为,就推定唐万新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显然不合理。

  唐万新可能重出江湖?

  据一位熟和德隆的法律人士判断,此次庭审将不会进行宣判,宣判将在春节后的一个月内做出。“现在的焦点是,德隆进行的轻罪辩护能否成功。”他说。

  据他预计,“如果唐万新对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轻罪辩护成功,那么唐万新对巨额委托理财只承担行政处罚责任;因此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控罪仅剩下涉嫌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量刑有望在五年之内,缓期三年执行。如果辩护不成功,量刑则有可能在五年至十年之间。”

  而另据一位消息人士透露,德隆方面目前正在运作保外就医方案。“如果轻罪辩护成功,唐万新从2004年12月羁押,到开庭审理已经历时一年多,那么唐万新可以通过变通的办法早日出狱。”另外,如果辩护不成功,量刑控制在五年至十年内,将被关押到武汉洪山监狱,他说,“目前德隆方面已经有人在积极联络,希望唐万新在关押洪山监狱期间,能发挥自己的长项,戴罪立功。”

  “资本杠杆”神话破灭的背后———德隆案启示录

  德隆鼎盛时期,一系列令人眼花缭乱的资本运作“财技”,曾与时髦的“产业整合”“混业经营”理念一起为人所津津乐道。但现在看来,这种“杠杆”式资本运作模式,恰恰是放大产业、金融风险的罪魁祸首。

  “以小博大”导致风险倍增

  德隆正式控股的上市公司一度达到6家,除了“老三股”以外,还有北京中燕、重庆实业(资讯 行情 论坛)和天山股份(资讯 行情 论坛)成为“新三股”,而曾与其密切合作的上市公司有40余家。根据相关公告,这些上市公司被德隆占用的资金总额共计超过40亿元。与此同时,德隆还将相当多的流通股进行质押以获得资金。

  新疆中西部研究院院长唐立久说,德隆获得银行贷款的方式是:先由上市公司贷出用于下一步并购所需资金,并购完成后,再由下一级被并购企业向银行贷款,反过来由上市公司担保。这些资金虽然不直接归德隆使用,但是德隆通过层层控股,对这些资金拥有绝对的支配权。

  在唐立久看来,德隆这种“以小博大”的资金运作手法,固然发挥了资本的最大效应,但给整个集团带来了极大的风险———一旦资金链断裂,整个系统就会迅速崩溃。

  新疆国际实业(资讯 行情 论坛)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丁治平认为,在中国市场经济尚不成熟的背景下,德隆这种利用资本杠杆迅速扩张的做法蕴藏着极大风险;即便在西方相对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这种做法虽可能在阶段性经济泡沫期获得成功,可一旦经济泡沫受到挤压,企业资金链也必定会面临极大压力。美国安然公司的做法和德隆大体相似,结果也同样垮台。

  另一方面,相对于德隆这种资本利用率极高的运作手法,其自身的管理资源和管理能力有限,融资成本高昂,不可能管好无限放大的资源。因此,不仅集团外部经济泡沫压缩对系统造成威胁,即使内部某一环节出现问题(如高管人员挪用资金),也很可能导致整个系统的危机。

  “类金融控股公司”带来监管难题

  今年1月19日,唐万新等人在武汉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涉嫌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被提起公诉。实际上,检方指控德隆及唐万新等人的罪名,此前相关部门并非毫无觉察,但为何监管乏力终致恶果酿成呢?业内人士一语道破:危机爆发前,德隆横跨产业和金融两方,通过“杠杆”式资本运作层层控股,已具金融控股公司雏形,其内部盘根错节并且隐秘的关系,给监管部门带来了很大挑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主席助理王会民说,德隆系金新信托委托理财回报率高达12%,这个钱从何来?什么样的产业可以支撑这么高的回报率?这个问题,新疆在德隆危机爆发前已经关注,但金融管理权限不在自治区。

  此后新疆银监局查实,金新信托账面上反映,在德恒证券买了22亿元国债,但却已被德隆回购。按照分业监管的原则,银监局如果进一步到重庆德恒证券去调查,就要和证监局进行协调,这就存在越权问题。

  就在监管部门为是否越权而犹豫不决的同时,德隆如被无数蚁穴侵蚀后的长堤,终于抵挡不了巨浪的冲击而一朝溃烂。

  “伞型监管”迎接挑战?

  或许有人会把对德隆危机的最终爆发原因之一归咎由分业监管模式带来的“类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真空。在华东政法学院教授罗培新看来,虽然对像德隆这样从事综合性金融业务的“类金融控股公司”,不能简单地划归到某单个金融监管机构的职责范围内,但这并不能成为其不受监管的充分理由。

  罗培新说,我国当前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是以分业监管为基础,由中国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派出代表联合设立的监管联席会议制度作为补充。但就中国目前的行政状况而言,这种模式会引发监管重叠、监管真空、随意性监管、以维护部门利益为目的的消极协作及监管体系缺乏透明度等问题。

  来自国际成熟金融市场的经验表明,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制度主要有两类:一类是美国以功能性监管为主的金融监管制度,另一类是英国模式的统一监管制度。

  罗培新建议,我国未来宜采用类似美国的“伞型监管”模式,在中国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之上,由国务院设立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由其对金融控股公司母公司运营进行监管,各金融子公司的单项业务,仍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按各自功能分别监管,这样可以保证在不改变原有监管结构模式的情况下,对金融控股公司实行有效监管。

  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稽查处的储钢汉认为,就证券监管而言,为克服监管力量单薄和监管信息渠道单一问题,应发挥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构建多层次、开放式的防范打击上市公司违法行为的社会监督网络,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准确查处、及时处置风险;地方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处置本地上市公司风险的责任,建立健全上市公司风险处置应急机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维护上市公司的经营秩序、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唐万新除却光环

  江城武汉19日阴冷潮湿的上午,唐万新等人走上了武汉中院1号法庭的被告席。只有100多名拿到旁听证的幸运者,得以目睹德隆、唐万新的谢幕姿势。

  随着德隆帝国的崩塌,一个除却了光环的真实唐万新,站在了世人面前。

  参加提审的办案人员说:唐的野心太大,从产业整合的理念引申出很多做世界第一的设想,但总体看来,基本不切合企业实际。

  唐万新的这种自信或自负,其实可以从他的创业经历中找到答案。

  1986年投资400元开办照片彩扩部,唐万新和年轻的伙伴们盈利60万元。在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的边城乌鲁木齐、大部分人的工资只有几十元时,60万元,对刚刚走出校门不久的唐万新而言,带来的不仅是物质上的刺激,更是对他个人能力的一种肯定。

  此后,唐万新和他的团队更是在创业途中纵横捭阖:从亏损180万元到盈利2000万元,从亏损4000万~5000万元到盈利2亿元,又从亏损4亿~5亿元直到盈利40亿~50亿元。除了本次德隆危机之外,唐万新似乎要风得风、要雨得雨。

  再追溯到上个世纪80年代初。其时,怀着成为“理论物理学家”和“发明家”梦想的大学生唐万新,因为所修专业与梦想相距甚远,先后从华东石油学院和新疆石油学院辍学。但随后,他却能为了研究发明一种卖冰棍的老太太都能买得起的冰箱而耗时数月。

  作为“德隆灵魂”,唐万新的性格在某种程度上成就了德隆的性格:

  “在短时间内打造世界级企业集团,在竞争力优势快速凸现的基础上挑战、重组全球产业分工体系,使中国能真正成为世界重要的制造业基地,从而推动中国工业化的跨越式发展。”

  在中国走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期,唐万新和德隆碰到并抓住了机遇。但成功来得太快,强化了唐本人和德隆的自负、激进思想。

  在产业整合理念的引导下,德隆控制了新疆屯河、合金投资(资讯 行情 论坛)、湘火炬(资讯 行情 论坛)、天山股份、ST中燕(资讯 行情 论坛)等一系列上市公司。然后,通过自身及控股上市公司,德隆控股或参股金新信托、新疆金融租赁、中泰信托、伊斯兰国际信托、德恒证券、昆明市商业银行、株洲市商业银行等大量金融机构。

  对此,批评者称,德隆的产业整合远未达到它早先声称的目标,说白了不过是不计成本的粗放整合和扩大规模,企业核心竞争力并没有真正增强。而赞扬者举例说,就湘火炬而言,德隆的产业整合,使其在短短数年间,完成了由生产火花塞和活塞的厂家,向汽车零部件、机电产品进出口厂商的过渡,如今更是成为重型汽车的代表派别之一。

  2003年9月29日,在全国工商联成立50周年论坛上,德隆代表宣称:“再有3到5年,德隆将进入世界500强。”

  但事实就是这么残酷:成功了,那是雄心:失败了,就只能被看作是野心。

  毫无疑问,唐万新是才华横溢的,熟悉他和他的“德隆帝国”的人士都有一个共识:他的经营理念非常先进。其实,早在1990年前后,据称唐就读遍了乌鲁木齐南门新华书店中的管理学书籍。

  有着国际化的理念,有着成功的实践经历,义气、健谈、坚定的唐万新身后,似乎从来就不乏追随者。

  在德隆的“精英俱乐部”里,当时曾包括天山股份董事长张丽蓉、上海星浩特总经理潘亚平、美国MAT公司总裁王炜、罗兰·贝格中国首席代表朱家刚、香港租赁协会会长李国华等业界精英。而德隆旗下的中企东方,300多名员工中,绝大多数具硕士、博士头衔。

  在靠近中国和哈萨克斯坦边境,德隆出资修建了一个山庄,据称天生爱冒险的唐万新喜欢来这里小住、打猎。有意思的是,尽管德隆的高楼中不乏世界顶级企业管理咨询师,唐万新仍然未能摆脱其草莽风格。实际上,作为企业家的唐万新,在运作过程中不乏豪赌、违规之举。

  在长达7年的时间里,唐万新直接指挥和操纵德隆集中购买3只股票,最高峰时持仓比例高达91%。2000年后,即使在其他券商纷纷从股市撤庄时,唐万新依然不为所动指挥推高股价。

  在德隆危机爆发后,外界曾经猜测唐万新可能因非法经营、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职务侵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挪用客户保证金等行为被起诉。但本次武汉检方就其中两项对唐万新提起公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操纵股价。

  据称,唐万新在德隆危机深重的时候,曾哭着说:“德隆是不是不行了?”但现在他显然已经安静下来,在2005~2006年的岁末年初,有关德隆危机逼近终局的报道沸反盈天的时候,在武汉第二看守所里的唐万新,正专心研修他北京大学考古专业的函授课程。

  唐万新和其他同堂受审人的相关案卷共有900多卷,4名办案人员花了一个半月才读完。其实,对中国民营企业家而言,唐万新和德隆的故事,岂止需要一个半月来读?

  整肃证券市场秩序

  19日,备受关注的德隆案在武汉开庭审理。种种迹象表明,我国正通过对一系列大案的查处,加速证券市场的法治化进程。

  正在武汉受审的包括德隆旗下的三家企业、德隆总裁唐万新及其手下6名高级管理人员。此前,我国已对德隆旗下的几家证券公司和信托机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进行了公开审理。

  据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所述,德隆系企业主要涉及三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挪用资金。经查,德隆旗下企业从2001年至2004年,以承诺保底和固定收益率的方式变相吸收公众存款450多亿元,另外,德隆从1997年起,采用连续买卖、自买自卖等手法,长期大量买卖3只股票。截至2004年4月14日,德隆累计买入这3只股票678亿元,操纵股市非法获利98亿多元。

  法律专家指出,中国对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有严格规定,只能是银行、信用社、邮政储蓄,除此之外,包括证券公司、信托公司,都不能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而德隆系企业正是利用存款名义以外的其他形式,即委托理财向非特定的社会公众吸收资金,而资金并未投入到他在委托理财合同中所明确的途径,而是挪作他用,这在法律上被称为“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据政法机关介绍,这起案件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涉案金额最大的一起金融证券案,涉及20多个省市区的2500多家机构和32000多名个人。

  近年来,我国整肃了一批扰乱证券市场的行为。上市公司“银广夏”利润造假案、“亿安科技(资讯 行情 论坛)”操纵市场非法获利案、中天勤等一系列会计师事务所造假案、中国证监会官员王小石受贿案等,这些案件都得到了司法处理。

  但与此同时,对一些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偏轻问题也暴露出来。如对一些公司违纪违规问题的惩处手段主要是罚款,但罚款几十万元对公司高管来说无关紧要。证监会最严厉的处罚就是撤销从业资格,但这些人不从事证券,还可以到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从业。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柯昌辉说,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公司法》和新《证券法》,对保护投资者利益,证券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等都做了强化,提高了犯罪成本。

  新《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对虚假陈述负有责任时,也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增加了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欺诈客户的民事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规定,对于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处有期徒刑,最高罚款三百万元;上市公司高管操纵上市公司,故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可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还针对这些年暴露出的上市公司违规担保、大股东占款等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范。

  上海证券交易所研究中心主任胡汝银说,良好的法制建立后,对违规者和造假者的惩处一定要到位,才能有利于市场的健康发展。柯昌辉也表示,严密的法治还要加上严格的执行,如果发生的每一起大案都严厉查处,证券市场一定会越走越好。

  危机追问

  唐万新19日在武汉的受审,似乎将给延续近两年的德隆危机划上了一个句号。

  但是,德恒证券、金新信托、伊斯兰信托案和本案已经或即将做出的司法追究,并未停止人们对资本市场、金融监管者和地方政府的质疑和追问:

  为何对“问题企业”的介入总在危机爆发之后?“问题企业”的过错为何需要政府埋单?投资者是否还需为将来类似的危机付出代价?

  监管总在风雨后

  人们对监管方的诟病,显然并非始于德隆危机。猴王、郑百文、科龙、啤酒花……一个又一个破灭了的资本神话,折射出中国资本市场的尴尬--对企业违规行为的“监”和“管”,为何总是姗姗来迟?

  2004年4月德隆危机爆发之初,新疆方面尚不知庞大的德隆系“到底出了什么问题,出了多大的问题”。在成立以自治区常务副主席为组长的“德隆危机协调小组”之后,经全力核查,新疆才首次摸清了德隆系的“树结构”:德隆国际控股新疆德隆、新疆德隆控股屯河集团、屯河集团控股屯河股份、屯河股份控股天山股份、天山股份又入股伊斯兰信托……

  暴露出来的问题令人震惊:由于德隆从产业抽取资金填补金融窟窿,新疆屯河直接损失5亿元,当地农村信用社的16亿元资金也卷入其中,而因委托理财深陷资金黑洞的企业和个人投资者更是数目惊人。

  此外,唐万新此次在武汉被控操纵证券市场价格。那么,为何德隆系坐庄操纵股价长达7年时间、非法获利超过98亿元,却迟迟未受查办?记者采访中,一名李姓股民的疑问颇具代表性:“大家都知道(德隆坐庄),证监局为什么不知道?”

  除却对监管部门的期待,专家认为,加强全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是使监管关口前移的关键。

  多年从事上市公司财务研究的专家贺宛男说:“这些问题企业通常采用资产重复抵押的方法,向许多银行借债,一元钱的资产结果可能获得了10元钱的贷款。一旦资金链断裂,企业最多宣布破产,可银行的贷款就成了无法追回的坏账。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自然有恃无恐。”

  贺宛男认为,如果能建立起覆盖全国的信用体系,上市公司及其主要关联人的信用资料由全社会共享,就可以有效地避免企业盲目扩张、巨额融资带来的风险,监管部门对由此产生的危机也将由“事后处理”变为“风险防范”。

  谁该为“问题企业”“埋单”?

  2004年8月华融公司托管德隆之后,有关德隆旗下企业是破产还债或是盘活重组的传闻不断。但对新疆而言,如果成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被迫破产清算,不仅债权人将蒙受重大损失,社会也将为此付出高昂成本———新疆多年培育起来具有比较优势的农业产业链,将可能就此中断,最终天山北坡经济带和环塔里木盆地的林果业农户将蒙受重大损失。从农户利益出发和当地产业发展角度出发,重组肯定是占优选择。

  在银行减债没有先例的情况下,新疆“德隆危机协调小组”成员穿梭于乌鲁木齐和北京的部门之间,终于为相关企业赢得减债承诺。这一承诺使得此后天山股份、新疆屯河的重组顺理成章。

  2005年11月,德隆债权人委员会公布了银监会、财政部、人民银行三部委提出的公司债务重组意见:相关债权人对ST屯河(资讯 行情 论坛)贷款余额按40%的比例减债,即消减其银行贷款9.2亿元,免除其截至2005年5月31日银行贷款逾期罚息2646万元、自2005年6月1日至剩余贷款还完期间的银行贷款利息8767万元;有关债权银行对天山股份16亿元长期贷款利率按基准利率下浮30%,相关债权人豁免天山股份截至2005年5月31日的银行贷款欠息及罚息3904.96万元,《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债务重组框架协议》由债权银行与债务企业自主确定。

  从表面看,各大商业银行为挽救德隆做出了重大牺牲。实质上,是政府最终为这家“问题企业”“埋了单”。

  贺宛男说,德隆系的“三驾马车”多少还有些实业资产,国家采用“不判死刑”的做法让其活过来,多少可以减少一些损失。

  有关部门明确指出,德隆危机善后处理中的一些特殊倾斜政策“不可复制”。但人们仍不免怀疑,企业一旦做大到成为市场的一部分,政府就会在其出现危机后出手相援,“大而不死”的德隆恐怕不会是政府为“问题企业”唯一的一次“埋单”!

  德隆罪罚之后

  中国证监会一名资深监管专家认为:“德隆危机的爆发,是我国证券市场的法治转折点之一,从反面促进了法律的完善。”

  这个观点似乎可以从过去一年中一系列引人注目的司法新闻中得到印证。2005年底,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德恒证券公司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韩新林、郭建伟等分别作为德恒证券公司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刑事责任。

  几乎与此同时,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分组审议的刑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对于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最高罚300万元;上市公司高管操纵上市公司,故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可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对虚假陈述负有责任时,也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增加了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欺诈客户的民事责任。业内专家认为,新法在证券民事赔偿制度体系方面做出了重要完善。

  人们欣喜地看到,为整肃证券市场而织就的法网正日趋绵密。但欣喜之余,人们似乎仍应保持清醒和警惕。

  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周英剑说:“当前很多事情,按照法律法规完全可以做得很好,但问题在于许多部门和企业不严格按规矩办事,执法力度亟待加强。”

  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研究中心主任胡汝银看来,即便建立了完备的法律体系,但对违规者和造假者的惩处却不能到位,那么出现“德隆第二”、“德隆第三”或许并不是耸人听闻。

  (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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