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两法实施30多家公司欲改公司章程 具法律风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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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20日 11:46 证券时报 | |||||||||
新两法实施,30多家公司欲修改公司章程 专家提醒上市公司注意潜在法律风险 □本报记者 胡道之 在新《证券法》、《公司法》于2006年1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至今,已经有30多家上市公司将对其公司章程进行了修改,其中包括G广电、贵研铂业、江淮动力、金城股份、河北宣
“新两法颁布实施以后,上市公司自主权变大了,公司治理也更加规范了。不过,公司潜在的法律风险也变得更加大了,可以说是有多大的权利就会有多大的义务。”山鹰纸业董事兼副总经理杨义传日前向记者表示。而他本人近期则负责了山鹰纸业公司章程2006年的第一次修改。他认为,此次公司章程的修改,主要是针对刚刚颁布实施的新两法来进行的。两者一对比,发现差距还不小,所以这样的及时修改是十分必要而且重要的。 记者采访中发现,不少上市公司已经对潜在的法律风险有所认识,不过很多只是局限于对公司信息披露是否及时、合规等方面。“以前董事会作出的相关决定,很少会让律师看一下。现在,我们已经新增了法律方面的人员,每项决策形成文字稿后都要让律师再仔细审读,让董秘也看过,看是否需要及时披露等等。”一家制造业上市公司的高管这样告诉记者。很显然,目前诸多上市公司对新两法理解的还未深入和透彻,对所增加的上市公司应诉风险也缺乏认识。 中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邓江华律师认为,为加强对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新公司法确立了股东直接诉讼制度和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可以预见,新公司法正式实施后,此类诉讼必将呈现较快增长态势。 邓江华分析说,新公司法颁布后,较为典型的涉及上市公司的诉讼将集中在四大类:第一,董事、高管违法经营或在经营过程中违反忠实、善管义务,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且公司怠于对其行使诉权的,股东可以代位公司提起损害赔偿之诉;第二,股东对大股东侵害公司利益造成损失所提起的损害赔偿之诉;第三,公司股东、董事、管理层以外的第三人侵犯公司利益,如果公司拒绝或怠于行使诉权,股东也有权代位公司提起损害赔偿之诉;第四,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或者退出公司之诉。此种诉讼发生的概率可能比较低,相信司法实践中也会有相应制度建设来禁止此类诉讼权利的滥用。 “过去小股东要起诉,只能借助最高院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但规定的还不够具体。而这次就是真正的有法可依了。”邓江华说。 (证券时报) 新浪财经提醒:>>文中提及相关个股详细资料请在此查询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