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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隆危机追问:谁该为问题企业埋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20日 09:14 经济参考报

  新华社记者 潘清 刘宏鹏 周梦榕  

  唐万新19日在武汉的受审,似乎将给延续近两年的德隆危机划上一个句号。

  但是,德恒证券、金新信托、伊斯兰信托案和本案已经或即将做出的司法追究,并未停止人们对资本市场、金融监管者和地方政府的质疑和追问:为何对“问题企业”的介入总
在危机暴发之后?“问题企业”的过错为何需要政府买单?投资者是否还需为将来类似的危机付出代价?

  监管总在风雨后

  人们对监管方的诟病,显然并非始于德隆危机。猴王、郑百文、科龙、啤酒花……一个又一个破灭了的资本

神话,折射出中国资本市场的尴尬——对企业违规行为的“监”和“管”,为何总是姗姗来迟?

  2004年4月德隆危机暴发之初,新疆方面尚不知庞大的德隆系“到底出了什么问题,出了多大的问题”。在成立以自治区常务副主席为组长的“德隆危机协调小组”之后,经全力核查,新疆才首次摸清了德隆系的“树结构”:德隆国际控股新疆德隆、新疆德隆控股屯河集团、屯河集团控股屯河股份、屯河股份控股天山股份、天山股份又入股伊斯兰信托……暴露出来的问题令人震惊:由于德隆从产业抽取资金填补金融窟窿,新疆屯河直接损失5亿元,当地农村信用社的16亿元资金也卷入其中,而因委托

理财深陷资金黑洞的企业和个人投资者更是数目惊人。

  其实,德隆危机暴发之前,有关方面并非毫无觉察:固定收益率最高达22%的委托理财,利从何来?而2003年10月挂牌成立的新疆银监局,也已盯上德隆旗下的金新信托——为何2003年前10个多月亏损,年底突然就变为赢利?

  2004年2月,新疆银监局派出现场检查组,对金新信托的盈亏真实性进行调查,发现其高管人员长期不在岗履职、公司经营管理混乱。但遗憾的是,此时离危机暴发已为时不远。

  此外,唐万新此次在武汉被控操纵证券市场价格。那么,为何德隆系坐庄操纵股价长达7年时间、非法获利超过98亿元,却迟迟未受查办?记者采访中,一名李姓股民的疑问颇具代表性:“大家都知道(德隆坐庄),证监局为什么不知道?”

  除却对监管部门的期待,专家认为,加强全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是使监管关口前移的关键。

  多年从事上市公司财务研究的专家贺宛男说:“这些问题企业通常采用资产重复抵押的方法,向许多银行借债,一元钱的资产结果可能获得了10元钱的贷款。一旦资金链断裂,企业最多宣布破产,可银行的贷款就成了无法追回的坏账。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自然有恃无恐。”

  贺宛男认为,如果能建立起覆盖全国的信用体系,上市公司及其主要关联人的信用资料由全社会共享,就可以有效地避免企业盲目扩张、巨额融资带来的风险,监管部门对由此产生的危机也将由“事后处理”变为“风险防范”。

  谁该为问题企业“埋单”?

  2004年8月华融公司托管德隆之后,有关德隆旗下企业是破产还债或是盘活重组的传闻不断。但对新疆而言,如果成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被迫破产清算,不仅债权人将蒙受重大损失,社会也将为此付出高昂成本——新疆多年培育起来具有比较优势的农业产业链,将可能就此中断,最终天山北坡经济带和环塔里木盆地的林果业农户将蒙受重大损失。

  但对新疆而言,从农户利益出发和当地产业发展角度出发,重组肯定是占优选择。

  在银行减债没有先例的情况下,新疆“德隆危机协调小组”成员穿梭于乌鲁木齐和北京的部门之间,终于为相关企业赢得减债承诺。这一承诺使得此后天山股份、新疆屯河的重组顺理成章。

  2005年11月,德隆债权人委员会公布了国务院批复同意银监会、财政部、人民银行三部委提出的公司债务重组意见:相关债权人对ST屯河贷款余额按40%的比例减债,即消减其银行贷款9.2亿元,免除其截至2005年5月31日银行贷款逾期罚息2646万元、自2005年6月1日至剩余贷款还完期间的银行贷款利息8767万元;有关债权银行对天山股份16亿元长期贷款利率按基准利率下浮30%,相关债权人豁免天山股份截至2005年5月31日的银行贷款欠息及罚息3904.96万元,《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债务重组框架协议》由债权银行与债务企业自主确定。

  从表面看,各大商业银行为挽救德隆做出了重大牺牲。实质上,是政府最终为这家“问题企业”“埋了单”。

  在贺宛男看来,由政府出面来解决德隆危机是不得已而为之:“德隆背负巨大债务,如果仅仅依靠企业自行解决,只有选择破产,结果是所有债权人得不到任何补偿,而其中损失最大的还是国有银行。”

  贺宛男说,德隆系的“三驾马车”多少还有些实业资产,国家采用“不判死刑”的做法让其活过来,多少可以减少一些损失。

  有关部门明确指出,德隆危机善后处理中一些对新疆的特殊倾斜政策“不可复制”。但人们仍不免怀疑,企业一旦做大到成为市场的一部分,政府就会在其出现危机后出手相援,“大而不死”的德隆恐怕不会是政府为“问题企业”惟一的一次“埋单”!

  德隆罪罚之后

  中国证监会一名资深监管专家认为:“德隆危机的暴发,是我国证券市场的法治转折点之一,从反面促进了法律的完善。”

  这个观点似乎可以从过去一年中一系列引人注目的司法新闻中得到印证。

  2005年底,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德恒证券公司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韩新林、郭建伟等分别作为德恒证券公司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刑事责任。

  几乎与此同时,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分组审议的刑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对于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最高罚300万元;上市公司高管操纵上市公司,故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可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对虚假陈述负有责任时,也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增加了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欺诈客户的民事责任。业内专家认为,新法在证券民事赔偿制度体系方面做出了重要完善。

  人们欣喜地看到,为整肃证券市场而织就的法网正日趋绵密。但欣喜之余,人们似乎仍应保持清醒和警惕。

  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周英剑说:“当前很多事情,按照法律法规完全可以做得很好,但问题在于许多部门和企业不严格按规矩办事,执法力度亟待加强。”

  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研究中心主任胡汝银看来,即便建立了完备的法律体系,但对违规者和造假者的惩处却不能到位,那么出现“德隆第二”“德隆第三”或许并不是耸人听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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