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流通股可望协议转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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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20日 01:25 现代快报 | |||||||||
一位券商人士透露,股权分置改革主要指导文件———《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有关“锁一爬二”期严格限制非流通股转让的规定将有所调整,以协议转让等方式在锁定期转让公司非流通股的做法有望被允许。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第四章对股改后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作出了严格规定:一是自方案实施之日起,在12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即在“锁一”
这位券商人士认为,在实践中上市公司股改和转让很难确定先后顺序,而协议转让往往事关上市公司资产重组或引进战略投资者等行为,“合适的机会总是难得的,并不是频繁出现”。鉴于此前规定中并没有就这类协议转让进行明确规定,因此市场呼吁应对“锁一”期的规定进行一定程度调整。 “来自市场的这种意见已经得到监管层认可。”这位券商人士表示,“新的补充规定可能在不久的将来出台。”协议转让方式不通过二级市场进行,因此不会影响中小股东利益,与现行条款制定时本意并不存在冲突。 另据透露,为避免“锁一爬二”期间原非流通股通过减少每次出售量实现减持,有关条款也可能根据实践的需要进行重新解释。本报记者高山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