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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探讨] 未上市股权持有者如何维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20日 01:20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胡凤滨

  新《公司法》和《证券法》的一个最大特点是,对于设立的投资人的权利,随附了权利救济手段。对于持有定向募集的非上市股权的投资者,可选择采取以下的方式手段维护自己作为股东的合法权利。

  1、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法院起诉,强制公司提供查阅。

  2、股东直接诉讼。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起诉公司高管人员。

  3、股东派生诉讼。在公司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发生侵害公司利益的事由;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机关怠于维护公司权益时,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可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

  4、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的,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消。

  5、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的;或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批准的,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消或赔偿。

  6、公司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的;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大股东赔偿。

  7、公司大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而引致债权人索赔的,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由大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8、大股东发起人不依照规定缴纳出资的,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大股东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9、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10、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的,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

  11、因关联关系而引发的诉讼。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利用其关联关系侵占公司利益时,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可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12、股东可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或者确认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无效。

  13、股东之间因公司章程对股权行使、投票规则等重大事项约定不明而发生争议,股东可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进行裁决。

  14、在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公司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时,股东可以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解散公司。(作者为上海

证券报投资者
维权
志愿团成员,北京中高盛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律师胡凤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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