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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19日 08:01 中国证券报

  本报记者 申屠青南  北京报道

  北京某媒体昨日一则《住房公积金拟征收个税》的报道引起轩然大波,北京地税局局长王纪平特地发表声明表示,对于符合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仍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王纪平澄清说,个人所得税征收有严格的政策规定,对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
准提高后,需进一步清理纠正的是地方各部门、各单位擅自实行的有关津贴、补贴,不包括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减免税项目。

  根据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的必要费用扣除标准从800元(部分地区和城市扣除标准不一样)统一提高到1600元。新《条例》第二十五条还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三险一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额所得额中扣除”。

  

财政部税政司负责人也表示,今年提高费用扣除标准后,上述“三险一金”的优惠政策继续保持不变。目前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正对各地区的
个人所得税
有关减免税和不征税项目及标准进行清理,具体包括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补贴、执行
公务员
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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