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万新将作部分无罪辩护 有可能获刑三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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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19日 00:18 中华工商时报 | |||||||||
记者 邓隆飞 18日武汉报道 共起诉10大被告涉及证人320人,起诉书长达14页,唐万新将作部分无罪辩护 尽管这几天武汉寒风刺骨,阴雨不停。但在此开庭审理的新疆德隆及唐万新案如期将于19日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
此前,武汉市中院已推迟过开庭日期。2005年6月24日,经武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上海友联管理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唐万新、王恩奎、董公元、洪强、张龙及中企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涉嫌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被告人杨利、李强涉嫌职务侵占罪,曾经移送到武汉市中院起诉。武汉市中院受理后,在审查起诉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武汉市中院依法延长审查期限15天。因需补充相关证据,武汉市中院于2005年8月和10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武汉市公安局于2005年11月补查重报。 记者从正式的起诉书得知:德隆案共有10个被告,其中三个为公司:上海友联管理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德隆国际战略投资有限公司、新疆德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上三家的诉讼代表人分别是上海友联管理研究中心战略管理部总经理王世渝、德隆国际审计部经理牟春和新疆德隆集团资产部主管伊军燕。七个自然人被告:唐万新、杨利、李强、王恩奎、董公元、洪强、张龙。这七名被告中除王恩奎生于1957年以外,其余全部出生于1964-1967年之间。 起诉书称:1997年,被告单位新疆德隆通过新疆屯河等企业控股新疆金新信托投资股份公司。即组织金新信托采取承诺保底和固定收益率的方式对不特定社会公众开展委托理财业务。2000年底,金新信托的委托理财业务开始出现兑付危机。为应付兑付危机,被告单位德隆国际在被告人唐万新及唐万川、张业光等人的决策下,决定收购新的金融机构,加大委托理财业务量,并决定在被告单位德隆国际金融管理部的基础上成立被告单位上海友联,由被告单位上海友联对其所属金融机构实行统一管理。 2001年6月5日,被告单位上海友联注册成立,同时,为扩大委托理财业务规模,被告单位又先后重组、收购并控股了德恒证券、恒信证券、中富证券、南京大江国投、伊斯兰信托等金融机构。 从2001年6月5日至2004年8月31日,被告单位采取承诺保底和以22%-1.98%不等的固定收益率与不特定社会公众签订委托投资协议及补充协议35890份,变相吸收公众存款450.02亿元,其中未兑付资金余额为172.18亿元。 其中:2001年至2004年,金新信托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13.79亿元,未兑付42.53亿元;德恒证券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08.89亿元,未兑付金额68.08亿元;恒信证券变相吸收公众存款73.57亿元,未兑付金额31.41亿元;大江国投通过南京国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南京市国际信托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6.03亿元,未兑付8.27亿元,伊斯兰信托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9.84亿元,未兑付金额15.75亿元,中富证券变相吸收公众存款7.90亿元,未兑付金额6.14亿元。 被告人唐万新作为新疆德隆的发起人,曾任新疆德隆、德隆国际的法定代表人,上海友联总裁,也是上述被告单位的总负责人。唐万新亲自制定各金融机构的融资指标、融资利率,组织指挥各金融机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召开资金调度会确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资金的使用,是被告单位上海友联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决策者和指挥者。 起诉书显示,涉及诉唐万新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内容,共有2400多字。列举了真名实姓的216名证人。 在接近2000字的诉上述被告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起诉书中,有这样一段文字:截至2004年4月14日,被告单位新疆德隆、德隆国际累计买入“新疆屯河”、“合金投资(资讯 行情 论坛)”、“湘火炬(资讯 行情 论坛)A”三股金额为678.36亿元,累计卖出金额为621.83亿元,余股市值为113.14亿元,余股成本为162.30亿元,按移动平均法计算共非法获利98.61亿元。在此期间,这老三股的最高持仓比例全部高达91.5%以上,持股优势明显;自买自卖量占总交易量的最高比例全部在99.83%以上;这老三股复权股价最高涨幅分别为984.02%、1941.21%、1736.16%,严重扰乱了证券市场秩序。 起诉书中再次说明了唐万新是德隆系的总负责人,他组织召开系列会议,在会上提出集中持股理念,确定进行操纵的总体运作模式进行了决策。而另一被告王恩奎是安排统计人员收集、统计各金融机构每日可用于股票买卖的资金量、买卖股票的数量进行汇总,按照唐万川的授意下达操作指令、协调金新信托和德恒证券买卖“老三股”的先后顺序。 被告董公元是具体操作“湘火炬A”股票,从1999年3月到2000年5月,在此期间该股复权股价从22.59元上升到76.20元,复权股价涨幅为237.32%。 被告人洪强具体操作“新疆屯河”股票,从1997年3月至2000年6月30日,该股复权股价从14.27元最高上升到86.10元,复权股价涨幅为503.36%。 被告人张龙自1998年1月到7月的半年时间内,具体操作“合金投资”股票,复权股价从13.41元最高上升到56.52元,复权股价涨幅为321.48%。 在诉杨利为其女友挪用3万美元用于留学的内容时,起诉书只用了不到200字的篇幅。 依据武汉市检方的指控,唐万新的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6条和182条,应该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唐万新、洪强、张龙是自己到有关部门投案,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记者据有关律师界人士介绍:被告的辩护律师对于唐万新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名将作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无罪辩护,而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罪名会作有罪辩护,加上唐等人有自已投案的情节,会有从轻判决的可能性。 有关人士分析:如果唐万新案被判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名成立,将有可能是十年左右的刑期,如果仅是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名成立,就只能是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了,加上一个自首投案的情节,判唐万新三年的可能性是存在的。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