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住房税收优惠物业税征收条件不成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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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18日 05:22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 |||||||||
在昨日国新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介绍了我国2005年税收工作情况及2006年工作安排,并与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王力、崔俊慧就热点问题答记者问。谢旭人表示,2005年全国税收收入达30866亿元(不含关税和农业税收),首次突破3万亿元,比上年增长20%。 物业税征收条件尚不成熟
国税总局副局长王力表示:税务总局正会同有关部门对房地产改革和推进物业税进行研究。但目前开征物业税的政策、技术和征管问题条件还不够。国税总局正在会同有关部门,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模拟评税的试点工作,为物业税的开征积累经验、创造征管的条件。同时,也在认真地研究和积极地准备,按照税制改革的总体部署,稳步地推进物业税的研究工作。 给予普通住房税收优惠 目前税务机关对个人二手住房交易所得是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2006年,税务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的税收征管。对房地产交易的个人所得税也有一些优惠的规定,比如对个人出售住房以后,在一年内换购住房的,合乎规定的是可以免个人所得税的。同时,对于个人出售住满5年唯一的生活用房,在出售的时候是可以免个人所得税的。 在研究当中政策的导向应该是这样:就是要区分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对于非普通住房,尤其是一些所谓的豪华住宅之类,我们要从政策上加以限制,而对于居民个人自用房的交易,按规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但是对于投资性和投机性的住房也是要加以限制。 推进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合并 王力表示,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中国的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分别实行两套不同的企业所得税制,两套企业所得税制虽然法定的税率是相同的,都是33%,但是实际的税负由于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多于内资企业,所以实际税负是外资企业低于内资企业。 企业所得税制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将现行内、外资分别适用的两套所得税法合并为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建立适用于内外资企业的统一规范透明的企业所得税制度,为各类企业创造平等竞争的税收环境,提高利用外资的水平,优化国民经济的结构,推动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协调地发展。至于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合并改革的进程,将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据新华社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