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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预算制 十年磨一剑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17日 08:06 中国证券报

  本报记者郭凤琳

  国资委日前披露,截至2005年11月,169家中央企业实现了利润5649.9亿元,预计央企全年能实现利润6000亿元,增长20%左右。与如此令人赏心悦目的数据一同披露的,是国资委宣布央企2006年有望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一时间,央企会向国资委缴纳多少红利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鲜为人知的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早在1993、1994年就曾提出
,可谓“十年磨一剑”。

  在1994年以前,国有企业必须将所获得的所有利润上缴财政,然后再从国家财政那里获得投资及弥补亏损所需的全部资金。

  这种局面随着1994年的税制改革彻底结束。此次改革对国有企业的利润分配问题作出明确划分:应上缴国家的部分采取税的形式,并按照统一的税率征收,剩余的部分全部归企业所有。虽然企业是国有性质,但国家还是决定在一段时期内不向国有企业收取利润。

  与此同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概念浮出水面。

  我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概念发端于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所提出的“建立政府公共预算和国有资产经营预算”。1994年通过的《预算法》中规定“中央预算和地方各级政府预算按照复式预算编制”,次年通过的预算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指明复式预算分为“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但是,由于政府职能转变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社会保障体制改革当时并没有及时跟上,所以上述设想一直停留在纸面上,并没有付诸实施。

  不过在实践中,伴随着地方政府探索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进程,上世纪90年代,深圳、上海等地开始探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或类似制度,广东、

福建等许多地方也尝试建立了国有企业红利收缴制度、国有股转让收入的使用制度及相应的支出管理办法。

  随着我国渐进式改革的不断深入,2002年党的十六大决定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进行重大改革,2003年4月国务院国资委正式设立,作为196家央企的出资人。2003年秋,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2004年和2005年国务院的有关文件也多次强调要推进这项工作。

  2003年实行新的国资管理体制改革后,北京市、吉林省、浙江嘉兴市等地也推出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试点。

  历经十多年的变迁,不少专家认为,目前在中央层面初步建立国有资本经营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

  这是因为,建立与政府公共预算相对分开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必须要有体制基础。这个体制基础就是:国有部门在本级政府的资产组合中和在本级政府的经济活动规模中占有重要地位,并且这种地位在相当长时期内不会急剧改变;本级政府对国有资产的产权行使与公共管理职能相对分开;本级政府所拥有的国有企业数量相对较多,政府与这些企业之间的财务关系不能通过一些特别法案以特殊法人的方式来进行规定。

  专家表示,随着国资委历时两年多的运行,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初步实现了相对分开,这就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建立提供了重大的体制基础。而且,包括上海等在内的地方多年的探索也提供了足够多的经验教训。

  与公共财政预算寻求社会公平不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核心是以效率为中心,关注国有资本的实际回报,并以此为枢纽来进行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调整、推动国有企业改制重组、配合国家实现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战略意图,并促进国资委以透明、规范的方式向国家提交国有经济保值增值这份答卷和接受评判。

  如何才能建立?国资专家认为,建立起既能使出资人享受到应有收益又能避免企业强烈抵制的股息红利制度,是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关键之一。而只有促进国有企业的股权多元化,才有利于形成正常的股息红利制度。这就要求央企必须加快股权多元化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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