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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的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17日 03:04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经查明:

  2005年5月31日,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美联合)将持有的子公司湖北长丰通信有限公司60%股权作价8532万元、子公司江苏长丰通信有限公司90%股权作价2446.2万
元出售给武汉东企协同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东企),交易金额共计10978.2万元,占星美联合2004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14.48%。星美联合董事刘剑华、原董事夏磊同时担任武汉东企董事,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星美联合没有及时履行相关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本所曾发函问询交易具体情况,星美联合未能如实说明交易双方的关联关系。

  星美联合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2.2、7.3、10.2.5、16.1条的规定。

  公司董事胡宜东、刘剑华、叶桂萍、覃宏、郝彬、佟鸿举、廖崇德,原董事夏磊、王飞、卜军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严重违反了《上市规则》第2.3、3.1.4、3.1.5条的规定。

  鉴于星美联合和上述人员的违规行为及情节,根据《上市规则》16.2、16.3条的规定,本所决定对星美联合及负有主要责任的公司董事胡宜东、刘剑华、叶桂萍、覃宏、郝彬、佟鸿举、廖崇德,原董事夏磊、王飞、卜军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公司及相关人员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公开谴责惩戒,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中。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06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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