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建议] 反收购规制亟待建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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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17日 01:15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 |||||||||
上海证券报 陈悦 随着股改向纵深推进,A股市场即将进入全流通时代。各种针对上市公司的收购兼并活动必然随着全流通时代的来临而进入白热化状态。 对上市公司的收购一般可分为"善意收购"与"敌意收购",如
目前新修定的证券法第四章"上市公司的收购"中还没有对反收购制定相应的规则,如果上市公司遭遇"敌意收购",那么将面临无实际可操作的法律可依的尴尬。同样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也只对协议收购规则及要约收购规则进行了比较详尽的规制,并没有涉及相关反收购的规则。 成熟市场中收购与反收购是很普遍的,为了维护公司持续性的战略,控股股东为保证对公司的控股权,会实施反收购策略。如反收购的股票交易策略有股份回购、帕克曼式防御、白衣骑士法、死亡换股法等;反收购的管理策略则有相互持股、寻求股东支持、实施金、银、锡降落伞法、实施毒丸术等等关于反收购的各种手段,目标公司可根据并购双方的力量对比和并购初衷选用一种策略或几种策略的组合予以还击,在境内上市的公司由于以前多数面临的是协议收购,对"敌意收购"还显得较为陌生,相关方面的知识普及明显不够。近期由商务部、中国证监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外汇局联合出台了《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标志着A股的大门即将向外资敞开。随着各类资本进入市场后,A股公司将面临的不仅仅是国内企业间的兼并,还将面临跨国资本及复杂的跨行业间的收购兼并活动。 希望在A股即将进入全面流通的环境下,有关立法机构能及时建立关于上市公司的反收购规则,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必要的补充与完善,从而使目标公司在面对"敌意收购"时实施反收购能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文章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文责自负。读者据此入市,风险自担 作者声明:在本机构、本人所知情的范围内,本机构、本人以及财产上的利害关系人与所评价的证券没有利害关系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