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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修改国际研讨会指出新法重在配套落实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16日 07:58 中国证券报

  本报记者 钱昊旻 璩立国 北京报道

  “美国证监会主席不久前来华访问时评论说,中国现在有了一部好的《证券法》,关键是如何执行的问题。”全国人大财经委证券法修改起草工作小组组长许健博士传递的这一信息,得到参加“《证券法》修改国际研讨会”人士的认同。

  昨天,就在新修订的《证券法》实施仅两周之际,全国人大财经委证券法修改起草工作小组便召开了此次研讨会,邀请国内外的专家展开一场“头脑风暴”,就下一步新《证券法》如何更好地实施献计献策。来自全国人大、监管部门、证券公司、研究机构的专家学者,以及英美的资深证券监管问题专家在会上指出,新《证券法》关键在配套落实。

  立法配套关系重大

  许健认为,此次证券法修改,取消了对分业经营和管理、现货交易、融资融券、禁止国企炒股、银行资金违规入市等五方面的限制性规定,加强了资本市场的基础建设,完善了证券监管体系,实现了解决资本市场制度性缺陷,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发展的立法目标。但是,由于我国属于大陆法体系或叫做成文法体系,新《证券法》所确立的原则都需要有法规或部门规章来配套。新《证券法》能否实现预期的立法目标,与相关规章的配套关系重大。

  来自英、美的专家根据国际证监会组织所制定的多边谅解备忘录所确定的30条原则,对新《证券法》逐条予以评析。在此基础上,他们建议,为落实好新法的基本原则,中国的证券监管部门应当制定更多、更具体的规定。中央财经大学证券法研究中心主任郭锋教授指出,配套制度包括国务院的法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证监会的部门规章等,在制定过程中,要处理好行政权、司法权与立法权之间的关系。

  “应抓紧制定具体规定,完成由立法思想到具体实践的转变。”在首都经贸大学教授李新博士看来,配套工作要遵循可衔接性、安全性、可操作性与及时性四大原则,特别是及时性原则,即配套工作要讲时效。因为对持续四年低迷的资本市场而言,客观上太急需各项基本制度的完善。

  融资融券有无风险

  允许券商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是此次《证券法》修改完善市场机制的重要举措。许健认为,新《证券法》取消对融资融券的限制性规定,为证券公司的业务发展打开了新的空间,也为证券公司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同时,还可以为资本市场提供流动性支持。

  北京证券研发中心总经理吕立新说,对于新法中关于融资融券问题的修订,证券公司非常欢迎。根据国际上的经验数据统计,这项业务能为证券公司的收入带来30%—40%的增长,期待监管部门尽快制定出相应的管理办法。

  那么,融资融券业务会不会带来新的风险呢?这成为会上大家关注的一个焦点。

  许健说,在修订过程中,起草小组研究认为,如果监管有力,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该说没有风险。在宏观上,融资融券不会引起过多的货币投放。国外通行的做法是,从总的货币供应量中拿出一部分,提供给证券市场体系开展信用交易,在这方面做得最成功的是美国。以我国目前的实际状况,完全可以借鉴它们的经验去开展这项业务,而不会造成货币投放量的失控。而在微观上,因为客户融资融券是有抵押的,而且有平仓机制作保障,对证券公司而言不会形成风险。相反,如果没有融资融券,反而不利于市场的发展。

  不过,他反复强调,“在我国开展融资融券不会造成风险”是建立在有效的监管体系前提之下的。

  国外专家提醒中国的同行,要警惕融资融券业务有可能为证券公司出现类似挪用客户保证金的行为提供新的渠道。因此,在制定相关办法时,要有完善的监管措施。

  加强对监管者的监管

  新《证券法》赋予了中国证监会准司法权,对此,郭锋认为,这是市场发展的客观需要,但同时应当加强对监管者的监管与制约。监管部门在运用准司法权的过程中,要做到信息透明,程序公开、公正并接受社会的监督,还要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中国社科院金融所副所长王国刚也认为,新《证券法》在贯彻实施中,首先要考虑对监管者的约束机制。他说,目前新法有一个问题还没有解决,即我国的资本市场仍然是一个多头监管,即多个部门共同监管的市场,因此就带来许多问题。比如说,各个部门的规章制度不协调怎么办?毕竟,一部《证券法》不可能包罗万象,在实践中运用最多的还是大量的法规和部门规章。当前要对已有的部门规章,依据新《证券法》的要求进行调整。而且在调整过程中,要公开征求意见,防止暗箱操作和部门利益作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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