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建议] 应赋予投资者对独董的任免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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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16日 02:56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 |||||||||
上海证券报 皮海洲 最近,深交所推出的《中小企业板投资者权益保护指引》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出台了不少创新的举措,比如,单独或合并持有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对独董提出质疑或罢免提议,就是《指引》推出的创新举措之一;并且,此举被认为是有利于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有效措施之一。
毫无疑问,《指引》作出这一规定的目的是出于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需要。通过发挥中小投资者的监督作用来促使独立董事尽职尽责地工作,进而促使独立董事能更好地维护中小投资者权益。但就实际效果而言,笔者以为这一规定的作用将是有限的,根本就难以起到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效果。 众所周知,在我们的上市公司里,大股东往往在上市公司里拥有着最主要的话语权。包括独董的任免等在内的上市公司相关事务,基本上都是大股东说了算。可以说,独立董事的生杀大权完全是操在大股东的手上。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即便是中小投资者认为独董并不称职,即便是中小投资者提出了对不称职独董的罢免提议,但独立董事会否最后被罢免,这完全要看大股东的脸色。 笔者以为,真要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让投资者有效行使对独立董事的监督,就有必要将《指引》赋予投资者对独董的罢免提议权,升格为投资者对独董的任免权,将独董的命运直接交到投资者的手里。如此一来,那些对大股东言听计从,甚至是与大股东同流合污的独董们在中小投资者面前自然是难以混下去了。特别是由于大股东失去了对独董的主宰地位,大股东就是想保这些对中小投资者不称职的独董,也是心有余而力不足了。如此一来,那些独董们能不尽职尽责地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吗?因此,真要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将投资者对独董的罢免提议权更改为罢免权将是必不可少的。否则,这种保护也就只能流于形式了。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