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焦点透视 > 正文
 

股东可直接起诉公司高管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14日 01:13 新文化报

  本栏目由吉林证监局与本报联办

  记者:新法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报酬有哪些规定?

  证监局:新法规定,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此项制度不仅是股东行使知情权的重要内容,也有利于股东行使管理者的选
择权。

  记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应承担哪些责任?

  证监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记者:股东直接诉讼权有哪些规定?

  证监局:新法赋予股东为自己利益的直接诉讼权,以加强事后救济,保护市场主体利益。新法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记者:股东代表诉讼有哪些规定?

  证监局:“股东代表诉讼”又称派生诉讼,是当公司权益受到侵害,且公司未追究侵害公司利益人的法律责任时,由股东代表公司对侵害人提起诉讼,其最大意义在于股东能在特定情形下直接代表公司进行诉讼,不仅要使公司的损害能够补偿或追偿,更要鞭策和警示潜在的侵权人,抑制违法行为。新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依照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报记者 李雁程

  (新闻编辑:曲兆佳)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爱问(iAsk.com)


谈股论金】【收藏此页】【股票时时看】【 】【多种方式看新闻】【打印】【关闭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6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