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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订与监管威慑力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13日 02:24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童道驰

  这些措施,对于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起到了有力的制约作用。但是,这些措施和政策,从根本上来看主要还是一些监管和行政处罚措施,由于其处罚力度还不够大,难以起到治本作用。

  第一家因大股东占用而被监管部门公开谴责的公司及个人是三九集团及其负责人赵新先,其占用上市公司三九医药的资金达25亿元之巨。但监管部门的手段也仅限于公开谴责曝光而已。特别是对直接责任人并无进一步的处罚措施,如追究其民事和刑事责任等。虽然和黄宏生的四千多万港币的挪用比起来,赵新先及三九集团的行为要严重得多,却因缺乏法律依据而无法进一步追究其责任,其占用的资金至今仍未偿还完毕。

  可喜的是,此次《公司法》、《证券法》的修订,特别是刑法修正案(六)草案,首次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纳入法律制裁的范畴。新《公司法》第二十条和二十一条规定,公司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和其它股东利益。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高管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股东造成损害的,须承担赔偿责任,首次从法律上明确了民事赔偿责任。

  顺应两法的修改,刑法修正案(六)草案也将上述行为纳入刑法规范的范畴。新的刑法修正案草案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高管人员以无偿占用或者明显不公允的关联交易等非法手段侵占上市公司资产,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损失特别重大的,将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刑期。

  可以预料,此次刑法的修订,如能顺利通过并颁布实施,将大大提高证券监管的威慑力,有力打击和遏制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从而从根本上解决这一影响上市公司质量的突出问题,更好地保护上市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促进证券市场的规范发展。(下)

  作者童道驰为中国

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副主任。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标题为编者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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