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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1%以上 股份股东可对独董提出罢免提议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12日 03:04 第一财经日报

  深交所出台《中小企业板投资者权益保护指引》

  《指引》就保证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作出了新的规定:一是鼓励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专项基金;二是规定持有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对独立董事提出质疑或罢免提议

  本报记者 蒋飞 发自深圳

  深交所今天正式发布《中小企业板投资者权益保护指引》(下称《指引》),在信息披露主体、股东权利征集制度、股东大会表决制度、董事监事选举和独立董事的职责,以及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等方面强化了投资者权益保障措施。

  《指引》就保证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作出了新的规定:一是鼓励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专项基金;二是规定持有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对独立董事提出质疑或罢免提议,把独立董事的勤勉尽责义务落到了实处,加强了投资者对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

  根据新《证券法》的规定,《指引》延伸了信息披露的主体范围,对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控制权转让谈判等情况,要求其应及时通过上市公司披露有关情况,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

  《指引》扩展了股东权利征集制度,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可向其他股东公开征集包括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提名权、投票权在内的股东权利,对于保障中小投资者充分行使股东权利是一次有益的探索和尝试。

  为了完善股东大会表决制度,《指引》明确要求股东大会在审议部分重大事项时必须向中小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有利于提高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的积极性。在确定必须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重大事项时,《指引》充分考虑了上市公司的操作效率和成本因素,仅就可能严重影响中小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作出了规定。

  在董事、监事选举方面,《指引》要求上市公司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董监事选举应实行累积投票制,鼓励董监事选举实行差额选举,鼓励持1%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董监事人选,鼓励独董占董事会成员的半数以上。

  在关联交易方面,《指引》借鉴了境外市场经验,鼓励上市公司建立重大关联交易担保制度,以防止关联方利用关联交易侵害上市公司合法权益。在对外担保方面,《指引》要求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对外担保须经全体独董2/3以上同意,充分体现了对中小企业板公司对外担保从严监管的理念,防止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在募集资金使用方面,《指引》要求公司进一步健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控制募集资金专户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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