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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融资新规应有三变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12日 02:50 新闻晨报

  □晨报记者 华笑丛

  新年伊始,修订后的《公司法》、《证券法》开始正式生效,由于新“两法”中关于再融资的规定有着较大的变动,因此,再融资老规定势必将随之进行调整。而从“新两法”修订的情况看,再融资政策的调整将出现三大变化。

  变化一融资门槛或降低

  修订前的《公司法》第137条规定,公司发行新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等等,但修订后的《公司法》将这些限制性规定全部取消了。新《证券法》第13条则规定,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3、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对比之下,新“两法”对再融资设置的门槛低了很多。市场人士由此推测,新再融资政策或许将不会对两次发行的时间间隔作出硬性规定,对再融资上市公司的业绩要求也将与以前有较大变化。

  变化二定向增发进“编制”

  修订后的《证券法》第13条还规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私募性质的再融资由此得到认可。而此前,尽管《证券法》所承认的再融资方式只有“向社会公开募集”和“向原股东配售”两种,没有关于非公开发行这一条款,但实际上,一些上市公司已经在尝试定向增发这种带私募性质的再融资手段。在得到法律认可后,定向增发将在上市公司融资甚至并购中发挥更多作用。

  变化三“百发百中”成过去

  今后,上市公司再融资能否成功将由市场说了算。新《证券法》第35条规定,“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百分之七十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这样一来,不合市场胃口的再融资最终将以失败告终。

  分析人士还认为,今后获得再融资资格的公司都是完成股改的“准全流通”公司,其非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已经与市场挂钩,流通股股东利益如受到侵害,非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也将减少,应该说,再融资市场化的基础正在逐步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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