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股东侵占与历史制度成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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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12日 02:25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 |||||||||
上海证券报 标题为编者所加 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现象,在其它证券市场上虽然存在,但象在中国内地市场上这么普遍存在的情况却不多见。据2005年上市公司中期报告披露的信息,截至2005年6月底,共有395家上市公司存在大股东占用资金的现象,其中非经营性占用还有435亿元之巨。
大股东占用的发生,有历史和制度方面的因素,也有主观法制意识薄弱,更有法律不完善、处罚不严的原因。 众多周知,2000年前上市的许多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大多是"剥离"上市,将盈利能力强的核心业务剥离出来,成立股份公司到证券市场发行上市。而留在母公司的资产大多是不盈利的非经营性资产,而且大部分员工均留在了母公司。为了维持母公司的生存,只得伸手向上市公司要钱,就造成了挪用上市公司资金的现象。而有一些上市公司,包括一些民营企业,其上市的目的就是为了融资:控股股东通过上市公司从证券市场融得资金,再将其占为己有。 更为恶劣的是,很多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无论是国有还是民营的,并不把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看作是一种违法违规行为。在他们看来,上市公司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实体,而是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的一部分。因此,将上市公司资金据为己有,也就不算侵占了,更不能算作偷窃。 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掏空上市公司,给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其后果是严重的。一些上市公司由于被大股东掏空,丧失了持续经营能力而连年亏损,被戴上"ST"的帽子,甚至走上退市之路。猴王、济南轻骑就是典型案例。 为遏制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有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2003年证监会和国资委联合发布了第56号文,明令禁止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与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也指出,要规范控股股东的行为,对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控股股东要进行责任追究。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中也明确指出,严禁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侵占上市公司资金;对已经侵占的资金要采取多种手段,加快偿还速度,务必在2006年底前偿还完毕。(中) 作者童道驰为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副主任。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