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专家 股改过程存在七大认识误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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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12日 00:23 北京现代商报 | |||||||||
深交所有关专家日前总结了近8个多月来的股改实践,表示有七大认识误区需澄清纠正,以利进一步加快股改步伐。 这些专家分析指出,自2005年4月29日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展开至今,深交所中小企业板已率先完成股改,深市主板股改公司市值也已达到总市值的40%。
首先,股改时机问题。有人提出,股权分置问题能否10年、20年后再解决?深交所专家认为,股权分置在很大程度上已成为其他制度建设和改革创新的障碍。不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就难以稳定市场预期。只要问题不解决,股权分置对市场的不利影响不可能自动消失,而由此带来的问题将会越积累越多。 其次,对价不等于补偿、赠送。专家表示,对价不是对投资者损失的补偿,更不是对历史较高持股成本的补偿。解决股权分置的核心是实现股权全部可流通,实现资本市场应有的价格发现功能和资源配置功能。就流通股股东而言,提出非因制度调整导致的利益损失补偿,是“乱搭便车”行为,是不合适的。 第三,送股不等于扩容。深交所专家表示,解决股权分置与传统意义上的扩容(IPO、配股、增发)对于资金压力来说是完全不同的。虽然部分公司大股东以股份作为对价支付方式,出现了流通股股东市值有所减少的现象,但从长期来看,送股方式降低了市盈率,夯实了市场基础。 股改实践表明,从全局来看,股改完成后,流通股股东持股市值有所增加,通过改革直接受益。以截至2006年1月6日深市主板已完成股改的62家公司为例,股改后流通股股东持股市值增加了12%。 第四,最低持股比例不等于对价安排。有人认为,因有关部门对股改后非流通股最低持股比例做出了规定,非流通股股东难以在保证最低持股比例的前提下进行股改,于是降低对价水平,甚至不进行股改。 专家表示,最低持股比例不应成为少付对价或不付对价的借口,对价安排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最低持股比例的规定也应立足长远,考虑资源的动态配置和优化。股权分置改革后,市场为非流通股股东提供了更丰富的资源配置渠道,非流通股股东可以通过增持、以股份购买资产等方式强化控股地位。 第五,可流通不等于减持。专家表示,现在“解决股权分置”的概念完全不同于早期的“国有股减持”和“全流通”的含义。股权分置解决后,可流通的股份是不是实际进入流通,不仅取决于股东的策略选择,而且要受到相关制度的约束,它与市场扩容没有必然联系。现有制度安排鼓励控股股东股改后增持流通股份,并为此提供了一系列便利。 第六,净资产不等于内在价值。有非流通股股东误以为,公司股价已接近甚至低于每股净资产,此种情况下股权分置改革不应向流通股股东做出对价安排。专家表示,公司净资产中有相当一部分不是上市公司通过经营创造和积累的,更不是非流通股股东贡献的,而是股票发行的溢价。 深沪市场A股上市公司2005年半年度报告数据显示,资本公积金占净资产的38.38%,股本占37.37%,未分配利润占12.13%,流通股股东溢价认购形成的资本公积金是净资产的最主要部分。 专家认为,非流通股股东要有长远发展的眼光,站在国民经济发展全局和上市公司在国家竞争战略中的地位的角度,看到解决股权分置改革后市场为上市公司创造的巨大制度空间,通过提高企业业绩实现所持股份的增值。 第七,如何看待送达率与送出率。“送达率”是指流通股股东最终实际获得的对价。“送出率”是指非流通股股东为了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实际拿出多少股份支付给流通股股东。目前送达率已成为易于理解且市场认同度比较高的标准。 但专家表示,在以送达率作为对价水平的衡量标准时,不能仅仅关注表面数字的大小,还需综合考虑公司的股权结构、限售承诺等因素。部分公司非流通股比例较低,即使把非流通股股份全部送完,也难以达到10送3的市场平均水平。对这类股权结构特殊的公司,应结合送出率以及股改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促进作用等综合评价对价水平。 (何广怀) 据新华社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