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股3%可召集临时股东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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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11日 00:11 新文化报 | |||||||||
记者:发起人出资违约补交有哪些规定? 证监局:新法明确了发起人出资违约补缴和连带责任的规定。第九十四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记者:发起人在公司设立中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证监局:新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记者:新法对临时提案权有哪些规定? 证监局:新法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本报记者 李雁程(新闻编辑:曲兆佳)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