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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网故障造成交易损失怎么办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10日 08:33 中国证券报

  一心编辑:

  2005年9月,我所在的甲证券营业部与同一证券公司下属的乙证券营业部进行联网交易,因系统出现一些问题,造成甲证券营业部两天时间内局部不能正常交易,于是甲证券营业部将客户用大客车拉到乙证券营业部进行交易。由于路上的时间耽搁,我所持的两个股票大跌,错过了抛售的最佳时机,造成近6500元的损失。该证券营业部工作人员只承认工作失
误,但至今不肯作出赔偿。请问,我的请求是否合理?

  山东张然张然读者:

  你好!正常的情况下,

证券营业部不能因为联网测试和调试或其他人为等因素影响客户的交易。尽管甲证券营业部出于好意并作了补救,但事实上还是使你丧失了最佳抛售
股票
的时机。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认为,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但事实上,客户和证券营业部之间所签的委托代理合同,一般都是由证券营业部提供的格式合同,因此,在格式合同中,条款发生争议时应当有利于非提供方(即客户)的解释。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有约定,则发生事故后按照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如果在合同中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解释有争议的,法律应当作出有利于客户的解释;如果在合同中没有约定,那么就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习惯作出赔偿。

  当然,我们也应该考虑到实际情况,证券营业部联网测试和调试过程中出现问题,如果证券营业部能够事前作出说明,事后进行补救,例如,填单委托发生困难,而自助委托和电话委托系统可以正常进行的话,便不能认为影响客户的正常交易,客户也无权要求证券营业部对所造成的损失作出赔偿。如果所有委托系统都出现问题,证券营业部就应当对受损失的客户作出适当的补偿;反之,证券营业部就不应当作出相应的补偿,客户的诉讼请求也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讨论这个问题的前提是,作为受托从事经纪交易的证券营业部,面对所发生的事故是由于客观存在的不可抗力所致还是其主观的工作失误所致。如果发生的事故是由于存在不可抗力,那么,证券营业部就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反之,就应当承担责任;同样,如果发生的事故是由于证券营业部本身的问题或工作失误所致,那么,理应承担责任,反之,就不应当承担责任。另外,发生事故后,证券营业部是否尽其可能做了补救,也是应当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在这个事故中,该证券营业部已经做了补救。

  宋律师认为,在这次事故中,证券营业部和客户之间发生纠纷,应当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进行协商解决问题,证券营业部应当理解投资者的心情,在可能的范围可以考虑适当对客户予以补偿,而作为投资者应当体谅证券营业部,不应强行要求全额补偿。

  一心

  一心联系办法地址:北京宣西大街甲97号中国证券报读者热线100031

  电话:010-63070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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