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公告(第二号)债权登记公告(第一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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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10日 08:04 中国证券报 | |||||||||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罚字[2005]第42号)及《关于委托大成律师事务所成立兴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的决定》(证监函[2005]415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取消兴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安证券”)证券业务许可并责令关闭,同时委托大成律师事务所组织成立兴安证券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清算组对外代表兴安证券行使公司权利,并负责兴安证券的清算工作。
为维护兴安证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清算组现将兴安证券债权登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债权申报主体 对兴安证券享有到期或未到期债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债权统称机构债权(机构名义个人债权按照机构债权登记);债权人为自然人的债权统称为个人债权。 二、债权登记机构 兴安证券清算组负责债权申报的登记工作。 三、登记时间 2006年1月13日至2006年4月12日,期限90天。 具体登记时间为登记期间深圳证券交易所每交易日的上午:9:00--11:30和下午:13:00—15:30。 四、登记地点: 登记地点见后附《兴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债权登记地点表》。申报债权(包括机构债权和自然人债权)原则上在债权形成的兴安证券有关营业部所设立的登记地点进行,特殊情况也可就近办理。 五、债权登记程序及所需提交的资料 1、领取并填写《个人债权登记申报表》或《机构债权登记申报表》。 债权人可到登记地点领取《个人债权登记申报表》、《机构债权登记申报表》,也可以从兴安证券网站(www.xazq.com.cn)下载《个人债权登记申报表》、《机构债权登记申报表》,并按照格式要求填写。 2、申报登记。 申报、登记时,债权人须提供以下资料(债权人为机构的,须加盖单位公章;债权人为个人的,须由债权人本人或其代理人签名): 2.1《债权登记表》一式四份 2.2证明债权申报人主体资格的材料 a)机构债权人须提交的资料 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加盖登记机关公章); 债权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有效身份证件须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载明的代理人身份相符)。 b)个人债权人须提交的材料 债权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还须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有效证件须与授权委托书载明的代理人身份相符)。 2.3证明债权发生事实及数额的材料 a)经债权人亲笔或代理人签名的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b)如债权是因委托理财或被兴安证券挪用而形成的,还应提供有关开户文件和相关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c)债权如有担保的,还须提交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及相关的登记证件等担保原始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d)债权如涉及诉讼或仲裁,则须提交诉讼、仲裁有关的文件(包括已经完成或正在进行案件的起诉书、仲裁申请书、诉讼保全申请、保全裁定、生效判决、裁决、执行申请、法院执行裁定、法院执行案件通知书等)原件及复印件。 e)能够证明债权发生、变更、存续及其金额的其他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资料请用A4纸复印,复印件一式两份。资料的原件将在核对后归还。 3、领取回执。 申报登记完毕后,将向债权人(代理人)出具债权登记回执。 六、债权经审核、确认后,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办理;其中个人债权,经甄别、确认后,根据国家四部委发布的《个人债权及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的规定办理。 七、其他有关事项 1、需要授权委托书格式文本的,可以从兴安证券网站(www.xazq.com.cn)下载。 2、本公告将公告三次,本次公告为第一次公告。 特此公告。 兴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 二○○六年一月十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