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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10日 03:23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03年12月16日,中国工商银行咸阳分行(以下简称:工行咸阳分行)与陕西咸阳中学(以下简称:咸阳中学)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向咸阳中学借款128万元,期限为9个月,自2003年12月17日至2004年9月16日;同时与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托普软件)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但借款后,咸阳中学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经多次催要,还款22万元,仍下欠借款106万元,工行咸阳分行向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如下:

  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6万元,并承担逾期利息和违约责任。

  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咸阳渭城区人民法院依据工行咸阳分行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05年8月19日作出民事裁定:限额冻结咸阳中学或托普软件的银行存款11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详情请见2005年9月24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本公司于2006年元月6日收到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咸渭民初字第08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咸阳中学与工行咸阳分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托普软件与工行咸阳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有效,终止履行;

  2.咸阳中学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下欠工行咸阳分行借款106万元,逾期按日万分之二点一承担违约金,直至清偿之日止;

  3.托普软件对上述借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1562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咸阳中学承担。

  三、备查文件

  1、本公司公告(公告编号:20050935)

  2、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05)咸渭民初字第0867号《民事判决书》。

  四、本公司目前不存在需要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事项。

  特此公告。

  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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