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10日 03:23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 |||||||||
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03年12月16日,中国工商银行咸阳分行(以下简称:工行咸阳分行)与陕西咸阳中学(以下简称:咸阳中学)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向咸阳中学借款128万元,期限为9个月,自2003年12月17日至2004年9月16日;同时与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托普软件)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但借款后,咸阳中学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经多次催要,还款22万元,仍下欠借款106万元,工行咸阳分行向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如下: 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6万元,并承担逾期利息和违约责任。 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咸阳渭城区人民法院依据工行咸阳分行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05年8月19日作出民事裁定:限额冻结咸阳中学或托普软件的银行存款11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详情请见2005年9月24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本公司于2006年元月6日收到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咸渭民初字第08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咸阳中学与工行咸阳分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托普软件与工行咸阳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有效,终止履行; 2.咸阳中学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下欠工行咸阳分行借款106万元,逾期按日万分之二点一承担违约金,直至清偿之日止; 3.托普软件对上述借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1562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咸阳中学承担。 三、备查文件 1、本公司公告(公告编号:20050935) 2、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05)咸渭民初字第0867号《民事判决书》。 四、本公司目前不存在需要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事项。 特此公告。 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1月9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