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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隆案的要害是什么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10日 02:29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特约评论员 叶檀

  "德隆"的灵魂唐万新在拘押之地------武汉市第二看守所进行精神创造。他不仅构思写书,还考取了清华大学函授考古研究生班,并表示出来后要"从头开始,大干一场"。

  唐万新的意气昂扬其来有据。按照刑法第176条,唐万新最严重的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所获惩罚仅止于: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但对于这一罪名的认定引发一片质疑之声,许多关注此案的人士认为德隆至多属于违规委托理财,上升不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高度。

  争议的存在,一方面说明违规委托

理财与非法吸引公众存款之间法律边界模糊,另一方面也说明,在法律滞后与市场超前之间,存在着巨大的鸿沟。

  市场超前到了什么程度?德隆事实上已经成为一个金融控股公司,聚合了横跨银行、证券、保险、信托、金融租赁、投行等各方面业务,甚至在实业界试图重构中国重型汽车领域的版图,其业务范围之广比花旗集团不遑多让。

  这是一个我们不得不正视的事实,步履蹒跚的中国资本市场,在"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下,已经崛起了不同类型的金融控股集团,中信集团、光大集团、中银国际、如海尔集团等。但其中除国务院特批的中信集团之外,身份均有待认定。

  法律滞后到什么程度?时至今日,在我国任何政策、法律、法规中,不仅尚无规范金融控股公司的基本规则,甚至连"金融控股公司"一词亦十分鲜见,也正因为如此,给了这些集团充分利用各种手段在市场上纵横捭阖的空间。管理层一直密切关注着金融集团的举动,一些官员及政府经济学家以诸如"金融业混合金融是国际市场发展的趋势"等小心翼翼的言论表明态度,这些言论显然无意为混业经营的风险承担责任。

  即便中国证券市场一直保持牛市状态、唐万新不因为资金链断裂捅出了这么大的娄子,也不可能成为中国资本市场的桑迪·韦尔。因为唐万新除了雄心之外,那一整套无政府式的天马行空的"财技"足以让国际市场的大鳄们目瞪口呆。

  这就引出了一个问题,混业经营的风险如何控制?监管的滞后一直是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软肋。直到近日,

证监会才发布了《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规则》(征求意见稿),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单一的资本市场的监管方始走向正轨,那些混业经营集团的监管条例更不知何时出台。

  市场的超前与法律的滞后已给中国资本市场造成鸿沟,这是德隆案的要害所在。

  世界资本市场早期均处于市场自发的混业经营,在1929年世界范围的经济大萧条之后,才开始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以防止风险;上世纪80年代以后,随着金融市场竞争的加剧,分业限制在英、日、美等国家先后取消。即便如此,各国仍然以各种法律法规对混业经营实施严格监管,如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第103条(a)款规定金融控股公司的子公司的业务,一般不会对存款机构或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健经营造成较大风险。此外,金融控股公司应坚守"金融业与工商业相分离"的基本原则。

  以我国目前的情况,分业监管的格局一时很难打破,要保持监管的有效性,最好的办法莫过于以严格的分业监管,在金融控股集团下属子公司之间设立严格的防火墙,使子公司的风险不至于蔓延到控股集团的其他金融领域。

  只有在清晰的法律之下,中国的唐万新们才能像真正有尊严的企业家一样,既为公司的赢利考虑,又为投资者着想,并且自觉成为市场秩序的维护者。美国19世纪末的银行家JP摩根,时至今日仍为民众与国家所纪念,因为他建立并维护了一个市场。

  唐万新难得闲暇,建议他对此多作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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