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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控制办法从三方面改进券商风控指标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10日 01:53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记者 屈红燕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出台后,招商证券副总裁邓晓力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表示,"办法"在控制券商风险方面有了诸多突破,但与证券公司实际情况相比还需进行改进。对此,邓晓力提出以下建议:

  首先是对业务规模的限制放宽。邓晓力说,随着券商赢利渠道逐步拓宽,券商的竞争将差异化,例如一些券商可能会选择不做以差价收入为目的的自营业务,而专注于某一方面的业务以形成核心竞争力,因此,这一方面的业务规模可能较大,而"办法"中对单项业务的监管规定将会阻碍这类券商的发展。由于"办法"已经规定集合理财产品中垫付的自有资金按照100%的比例扣减,体现了对业务风险的控制。因此建议对不垫付自有资金的集合理财产品不作规模限制。

  其次是在"办法"中对业务指标的限制尽量体现弹性原则。例如在《办法》中第十一条规定"持有一种股票的市值与该股票的总市值的比例不得超过5%",这样的规定有可能不适应某些业务的开展。建议如果持有一种股票的市值与该股票的总市值比例超过5%,则按照净资本计算表中规定的30%扣减净资本。

  第三是对某些类别的金融资产风险调整比例进一步与国际标准接轨。根据招商证券多年来对不同产品VaR风险值的跟踪计算,"办法"中对大多数金融投资产品的风险调整已经相对充分,而对国债(1%扣减)、投资基金(2%扣减)的折扣比例偏低,不足以抵抗如2003年下半年国债市场大跌等市场行情所引发的风险。按照国际标准,净资本不仅要抵御正常的市场风险,同时还应考虑到极端的市场情况,因此建议适当提高国债和投资基金的风险调整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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