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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化券商风险 提高监管有效性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09日 08:10 中国证券报

  本报记者夏丽华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规则》今日起公开征求意见。监管层的意图很明显: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以便及时对券商所存在的风险采取针对性措施,提高日常监管的有效性。其中,量化券商的风险是前提条件之一。

  于是,这次征求意见的文件充斥了各种各样的数据:券商经营证券业务,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40%,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100%;净资本不得低于公司托管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总额的10%;自营股票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倍;单项承销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80%;对单个客户融资、融券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

  业内人士认为,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对券商进行风险监管,符合国际惯例。这两份文件的颁布实施必将进一步推动券商的规范与创新发展。

  首先,有利于提高券商外部监管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新《证券法》明确了以券商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的法律地位,从而为准确反映并有效防范券商风险提供了法律依据。

  《净资本计算规则》对于净资本的量化标准更为客观,有利于及时、准确反映券商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则细化了监管标准和监管措施,有利于对券商风险的事前控制,防止风险的积累和蔓延,有利于提高日常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同时,外部监管要求所产生的压力,有助于促进券商规范经营,提高风险控制意识和实效。

  其次,有利于推动优质、合规券商创新发展和做优做强。新《证券法》确立了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的法律地位,从而为券商分类监管奠定了基础。

  《管理办法》对《证券法》的规定进行了细化,明确券商经营业务范围不同,对应的净资本、净资产等风险控制指标的最低标准相应有别。这样,管理部门就可以根据风险程度、内控水准、财务实力等数据,将券商划分为不同类别,实施不同的业务许可和监管措施;对经纪、财务顾问、承销、自营、资产管理和融资融券等业务采取牌照管理,实行规模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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