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市场研究 > 正文
 

2005年证券市场投资者权益保护年度报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09日 02:54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证券市场规范深化 投资者保护更上层楼

  上海证券报投资者维权志愿团 华东政法学院商法研究中心联合推出

  一、市场基础建设稳步推进

  1、股权分置改革全面展开

  2005年4月29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下发了《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正式启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在不断总结股权分置进程中经验教训的基础上,2005年9月4日又出台《上市公司股权分置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了股权分置改革操作程序的相关规定,使股改的可操作性大大提高,体现了对流通股股东、中小股东的保护。

  2、新投资主体破茧而出

  2005年4月19日,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要进一步发展壮大机构投资者、公众投资者和其他各类投资者队伍。目前,新投资主体既包括保险资金、

社保基金
企业年金
、银行基金这些已经试航或正准备启航的投资者,也包括当前为市场所禁止的国有企业或国有资产控股企业。

  3、证券投资品种创新加速

  2005年3月22日,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分别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试点。2005年4月8日,沪深300统一指数正式发布,为投资者提供了有利的投资参考。2005年7月18日,上交所与深交所分别推出《权证管理暂行办法》,将权证产品与股权分置改革结合起来。

  二、投资者保护立法长足进步

  1、两法修改提供根本保障

  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了新《公司法》、新《证券法》,并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公司法》、《证券法》是证券市场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保护证券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根本性保障。

  新《公司法》健全了对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机制,增加异议股东的股份收购请求权;赋予股东解散公司请求权;建立股东直接诉讼制度;建立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以及建立因收购而导致退市情况下中小股东的退出机制。

  新《证券法》也加大了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主要通过建立健全五种制度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确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加强对上市公司监管;完善对证券公司的监控;建立对投资者的损害赔偿制度;制定证券投资咨询业虚假信息归责制度。

  2、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撑起保护伞

  经国务院批准,证监会、财政部、央行于2005年6月30日联合发布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随后,注册资本为63亿元的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成立。投资者保护基金的建立,标志着国内证券市场救济制度的逐步成形,证券投资者的权益将受到更好地保护,我国证券市场的法制化建设又推进了一大步。

  3、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解决维权之本

  2005年11月,国务院批转了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包括《意见》在内的一系列证券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必将为市场未来的良性成长提供基础和条件。《意见》将近年来国务院和监管部门关于上市公司监管、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公众投资者合法利益等方面的要求和思路,都作了系统归纳。

  4、加强投资者关系工作落实维权

  2005年7月12日,中国证监会颁布了《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其目的是加强对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的指导,保障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的顺利推进,把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落在实处。

  三、证券市场监管继续加强

  1、信息披露电子化实现新飞跃

  2005年6月,中国证监会颁布实施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规范》和《证券交易数据交换协议》等八项证券期货行业标准。标准推行之后,上市公司的信息公告披露有了统一的内容和组织形式,从而使上市公司、监管机构、交易所、会计师事务所、投资者、研究机构、证券信息服务商等使用者能以更低的成本、更高的效率实现信息的生成、提取、分析、交换和共享。

  2、监管矛头直指大股东资金占用

  2005年,监管部门监管又有新举措,重点是规范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集中清理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和上市公司对外违规担保问题。以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为标志,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加快偿还侵占上市公司的资金的督促工作已经展开,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得到保护。

  3、券商分类监管全面推开

  继前年开始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后。2005年4月,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又分别发布了《关于规范类证券公司评审与监管相关问题的通知》和《规范类证券公司评审暂行办法》,截至2005年年底,已有14家创新类券商和13家规范类券商。

  四、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司法继续实践

  1、"准司法权"扼住违法上市公司命脉

  2005年,曝出上市公司黑洞的有张晨案、宋如华案、刘波案、艾克拉木案等。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授权证监部门可向法院申请冻结被申请人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证监部门获得了间接的准司法权。这无疑对上市公司资金外逃筑上了一道"篱笆"。

  2、证券投资者诉讼权利的完善

  股东直接诉讼制度建立后,股东可以起诉,要求撤销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股东也可以起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而股东代表诉讼是《公司法》修订后引进的一项重要制度。新修订的《公司法》第152条明确规定,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形,而有权的公司机关怠于维护公司权益时;或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报道:

  2005投资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2005投资者权益保护维权之星

  2005年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大事记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发表评论

爱问(iAsk.com)


评论】【谈股论金】【收藏此页】【股票时时看】【 】【多种方式看新闻】【打印】【关闭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6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