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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银机构汇市即期交易条件放宽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07日 10:24 中国证券报

  □本报记者郭凤琳北京报道

  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出通知明确,非银行金融机构在银行间外汇市场的即期交易突破实需原则。除了法规规定须经外汇局批准的交易,其他的均可直接入市交易。2005年8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出《关于加快发展外汇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扩大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交易主体的范围,允许符合条件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企业按实需原则参与即
期交易。根据外汇局最新公布的《非金融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会员资格实施细则(暂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会员在银行间外汇市场的即期交易,现行外汇管理法规规定须经外汇局批准的交易,应按规定取得批准后方可入市;其他交易可直接入市交易。不过,非金融企业的即期交易依然以实需为原则,现行外汇管理法规规定须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批准的交易,应按规定取得批准后方可入市;其他交易可直接入市交易。

  此外,《细则》规定,实行集团内部外汇资金集中管理的非金融企业会员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会员在统一办理集团内部结售汇业务时,对内部成员所适用的

汇率可自行决定,但必须遵守有关外汇指定银行挂牌汇价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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