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机构荐股出现异动须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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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07日 01:24 现代快报 | |||||||||
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公开推荐的股票,如存在5个交易日内连续大幅上涨等价格异常情况,各地证监局将要求咨询机构进行说明,核实研究报告。涉嫌操纵股价的,证监局将立案查处。 证监会机构部昨天对部分会员制咨询机构进行培训,在解读有关规范措施与监管要求时,机构部提出,今后将对咨询机构的操纵行为进行重点关注。
机构部列出的其他监管细节还包括: 对于一个月内未处理完毕的投诉达到5起或一季度内达到10起的机构,应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并记入监管档案,或者采取监管措施;拟与国家广电总局联合发文,建立协作监管机制,加强对证券投资咨询广播电台、电视栏目的监管。要求咨询机构在媒体节目中公示咨询机构全称、分析师资格证书号码等内容;研究推介报告、研究周刊推介、软件等营销方式或服务手段,应纳入监管范围,并应按监管要求进行风险提示。对于会员制业务可能出现的多种表现方式和变通方式进行关注和研究,并及时纳入监管范围;在媒体栏目、合同等都需公示不保证收益、风险自担等内容,也通过录音确认的方式提示风险;提高媒体栏目的资讯含量,要求媒体分析师发表投资建议,特别是推介个股时,必须依据公司最近的书面研究报告,并能应客户要求提供相关研究报告。 机构部称,配合新证券法的实施,机构部将灵活采取监管与处罚措施,包括暂停业务、停播招揽会员、停播媒体栏目等监管措施,或采取取消业务资格、市场禁入等处罚措施。在持续跟踪监管方面,将采取定期、不定期及突击检查等方式,对业务档案及研究报告进行核查。对会员清单和合同收费、收费专用银行账户余额和资金列支以及风险准备金专用银行账户余额进行必要的勾稽核对。本报记者周翀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